近日,多名官員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而去職,中國政壇“問責”之風驟緊。正如人們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災難總會伴隨以進步作為補償,倘若以此為契機,使行政問責實現制度化規范和常態化運作,對于那些因問題奶粉染病的嬰幼兒家庭也是個安慰。
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干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2003年非典,衛生部長和北京市長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2008年以來,行政問責在各地頻頻發力,密集度之高遠超出往年。在此實踐基礎上,行政問責進一步制度化常態化,需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全面拓展問責領域。現有的問責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決策失誤,以及施政失敗時,也應當開始納入行政問責的范圍。如同責任與職權不可分割一樣,問責也須與職責如影隨形。凡責任后果出現,問責便不可避免,不僅安全責任事故需要問責,官員的上任承諾、公共聲明、從政道德特別是公共決策,都當在問責的常態視野之中。為此,首先要厘定各級各類公職人員的法定職責,而那種將當地領導分工不向社會公布的作法,顯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內的一些地方已經嘗試列出領導干部的“權力清單”,亦不妨同時開列相應的“責任清單”,進一步明確違反哪些責任需要問責,以及進行何種尺度的問責。當然,我們更歡迎官員在履新時,主動作出“出現何種情形將引咎辭職”的公開承諾。
二是在何種情形之下,行政問責方能啟動。目前的行政問責多基于上級決議和民意輿論,帶有不確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府辦公室3名工作人員因中秋節放假通知筆誤為“端午節”,遭問責通報而免職,反映了問責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無序。為此,必須科學設置問責體系,健全和周延問責措施,例如僅去職一類,就有責任人主動引咎辭職、上級予以撤職免職、人大代表提案罷免等多種情形,去職之下還有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處分,都應當分別予以充實完善,并保持互相銜接。而問責措施的嚴厲尺度亦應與責任程度相對稱,過于嚴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統內部責任分擔的畸形與不公,失之于松則會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第三,關于行政問責的后續效力。如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在“警察進京拘傳記者”后“責而不辭”,去職官員如何“東山再起”等,同樣亟須規范。每次問責的效果都不應是一次性完結,而應伴隨必要的后續效力,以保證問責能夠切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問責而去職者,至少不應直接轉任其他更高級別的崗位職務;而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問責者,其短期內的提拔晉升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總之,行政問責制度化常態化的核心,在于問責的不可避免性。這首先意味著職權主體與問責對象的同一性。公共決策的失誤,一般要將“最后拍板者”作為第一被問責人,首先審視“一把手”是否被問責。行政問責的不可避免性,還意味著:在前一起公共責任事件負領導或者主管責任的官員,不會因為其他地區和行業發生新一起責任事件而獲得“轉移視線的紅利”,從而逃避或延緩本應受到的糾問。只有這樣,行政問責在公眾與官員之間、此官員與彼官員之間,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這也是通往“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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