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9月25日電 (作者 鐘聞)9月份,中國特大事故頻發,問題奶粉事件、山西臨汾潰壩事故、深圳特大火災、黑龍江鶴崗火災、登封市煤與瓦斯......一系列重大事故無不造成了慘重人員傷亡,同時激起了一輪震蕩中國官場的“問責風暴”。一個月中,至少導致19名有關高級官員引咎辭職或遭免職問責,其中包括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原山西省省長孟學農等省部級高官。此次問責所涉及到的面積之廣,所涉及到的官位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有媒體稱這是中國問責走向“常態化”的曙光。
官員問責自從2001年起在中國推行至今已有7年時間,歷時并不短,現在有人開始探討“問責”的制度化問題。筆者當然也認為問責制度化有必要,但就目前而言,制度化前需要解答以下三問。
一問原則是否公平
中國有句古話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句話與現代司法獨立引起的沖突事例舉不勝舉。在多次冤假錯案的教訓后,法學界越來越倡導的是,在一個推崇理性思考的社會,也就是法治社會,確定一個人是否該殺,應當視法律規定的情節、并且有確鑿證據提供支持,而不應受“民憤”大小的影響。
這幾年受問責的大小官員中,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而被免職的有,而喝茅臺打了人的、公文上寫錯了字而被免職的也有,摘掉官員頭上烏紗帽的問責標準是什么,至今找不出明確的法律規章。這不禁讓人擔憂“不問責不足以平民憤”的現象在問責制度中的出現,媒體、網絡等中介在“民憤”中扮演了微妙的角色,即使原本很小的事情可以在這些聚光燈下放大至無限倍,筆者最擔心的就是很多官員會因此成為撫慰民眾情緒的犧牲品,或者因怕觸犯民眾的不理解而不敢放開手腳去做事情。
問責一旦某一天制度化就有法律效應。法律中,如果一味去迎合民憤,那實際上潛在地破壞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從根本上削弱了用法律保護眾人的能力;一個官員該不該免職、怎樣的失誤該承擔怎樣的問責后果,如果只按民憤大小而定奪,那問責結果也必定產生不公。
二問條件是否具備
這可以從兩度丟官的孟學農說起。孟學農在2003年任北京市市長時隱瞞北京的非典疫情,今年9月份又為山西的潰壩事件承擔責任,兩次引咎辭職,這可能也創造了中國官場的歷史。
孟學農在非典時期的事情暫時不說,且據說上任山西省省長后,孟學農其實一直在努力解決生產安全與山西發展的關系。2008年3月份,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這樣表述他眼中的山西現狀,“有些地方領導為了增加GDP,一煤獨大;有的小煤窯主一夜暴富。這種利益引導,再加上一些領導的這種心態、政績觀,就容易千軍萬馬都搞煤,挖得千瘡百孔,山河破碎地氣盡。要解決這個難題的辦法就是轉型”。然而,半年后潰壩事件就發生了,而艱難的“轉型之路”尚未開始。
可以假設孟學農的這番話出自真心,那么他是位敢說出真話的省長,并且是位有決心來整治不良現象的好官。然而只有半年時間,即使醞釀整改方案的時間都還不夠,孟學農要栽培的花還沒開就已經謝了。
追溯到這些年的礦難,悲劇一再上演著相同的三部曲:先是礦難突然發生,領導作出重要指示,接著是事故調查組成立,各地停產整頓,最后是事故原因被查清,相關責任人被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然而煤礦治理結果如何呢?無非是“領導輪著走,事故照樣有”。
可以預測,煤礦相關體制不改,就算孟學農再來一次,結果能有什么變化呢?從另一個問題奶粉事件中也可以看到,時代在變,食品免檢制度卻是十幾年如一日,一成不變。解決社會問題需要滿足各種各樣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是“可治理的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性。
三問機制是否長久
機制要長久,其每一個環節必須是成熟的、嚴謹的、有效的。
從問責的長久實效性來說,官員離職不能只是暫時安撫民心而沒有實際處罰的問責。重慶彭水市縣委書記被免職以后,過兩年當了重慶市統計局的一個副局長了;還有洪洞縣黑磚窯,被撤職的山西的一個副區長,馬上搖身一變成為該區的區長助理了。如果每個官員只把問責當作換個崗位的跳板,“追究領導責任”只是走過場的形式罷了。
從問責的長久目的來說,我們的問責風暴,所需的代價太大了,只有出了很多人命才能管用,這不是問責的目的。問責不能只是表面的、就事論是的問責。免去現任官員是為了避免以后發生類似事故,而最終目的是在發生問題前就杜絕了隱患。
這好比古時的戰爭,勝敗雖然乃兵家常事,但戰前仍有“軍令狀”一說。官員任職就要有上任前樹軍令狀的決心,一旦要做事情,就要把事情做到底、做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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