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需求呼喚空間立法
“航天業的快速發展加上多年空間立法探索積累的經驗都表明,我國已經到進行空間立法的時候了。”趙海峰說。
趙海峰認為,空間立法可以滿足中國航天事業日益發展的需要。在航天活動中,無論是空間技術、空間應用還是空間科學,都有大量的內容需要法律進行規范,需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游戲規則。
“進行空間立法也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趙海峰說,我國已于1983年和1988年先后加入了聯合國制定的《外空條約》、《責任公約》、《登記公約》和《營救協定》。這些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有的明確要求國內立法加以落實;有的由于內容比較寬泛,需要國內立法加以細化。
“進行空間立法這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航天活動發展面臨的一系列新問題的需要。”據趙海峰介紹,由聯合國所主導制定的《外空條約》框架,主要是在以國家為空間活動的惟一主體,以政治和軍事方面的訴求為主要目的的外空活動時期制定的。近年來,空間商業化和私營化的趨勢席卷很多空間國家。我國航天活動的主體也由原來單一的系統內國有主體,變為多系統的、多樣性的市場經濟主體;參與航天活動的有關市場主體之間產生了不同形式的契約關系;從事航天活動的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亟需進一步確認。國家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制市場準入、商業化管理、空間環境維護等等問題,加強對空間活動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另外,及時為空間活動立法是開展國際合作的需要。”趙海峰說,比如在區域合作方面,由中國等國家推動了《亞太空間組織條約》的簽署,國際合作將涉及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進出口許可等眾多問題,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調整。
空間立法應規范些什么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加快空間立法的腳步已經成為法律專家學者的一致愿望。而對我國的空間法律到底應該規定些什么內容,專家學者們的意見并不一致。
左曉宇,一位在中國航天員中心從事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律人,一直熱心于我國空間法的立法研究。她認為,載人航天是極具風險的探險事業,航天員的法律地位、航天員的登記國、管轄和管轄權、航天員的權利義務、安全保障等都要予以明確。
“這是因為,航天員應該受到特別的尊重,享受特殊榮譽,受到特別保護。雖然在聯合國《外空條約》和《營救協定》都有相關規定,但還是有所欠缺,希望國內立法能夠彌補不足,保障我國航天員的權利。”左曉宇對記者說。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空間法學會理事李居遷認為,我國空間活動的法律環境建設比較落后,亟需通過立法對空間活動的規劃和發展、投資管理、商業發射服務、衛星遙感、衛星通訊廣播、衛星導航定位管理等加以規定。
“在空間商業化的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應當在法律中加以明確。”李居遷說。
據介紹,按照聯合國《登記公約》的規定,凡發射進入或越出地球軌道的空間物體都應進行登記,由此建立了強制性空間物體登記制度。我國作為加入這一公約的成員,發射“神七”自然要在聯合國進行登記。
“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部門規章,由國防科工委負責空間物體的國內登記事宜,但是法律層面的規制還是空白。”趙海峰說,為了解決國家對我國自然人和法人所發射的空間物體的管轄和控制權,既在事實上也在法律上保有對空間物體的管轄和控制,在未來的空間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建立空間物體國家登記注冊,并對空間物體進行登記所應遵循的條件和程序、登記后產生的法律效果等加以規定。
趙海峰建議,我國的空間立法應當根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借鑒其他國家的國內立法,從我國航天實際出發,促進航天事業、包括空間商業化的發展。應當以現有制度為主,爭取有所突破,特別是要具有前瞻性。(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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