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臺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規定 將從嚴問責
2008年09月26日 10:37 來源: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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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日前,省政府出臺《云南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者將被從嚴問責。
《云南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中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依法履行領導責任、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規劃責任、監督檢查責任、經費保障責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事故調查處理責任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同時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監、公安、交通、建設等27個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作了說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將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每年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要進行考核和獎懲。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次較大以上、州(市)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按照省政府問責辦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指出,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安全投入責任、教育培訓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要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記者 李 犁 通訊員 王甫勇)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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