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作為早先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配套條例,該實施辦法于9月18日正式實施。記者就讀者關注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昨日特邀(江西)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李金華進行解讀。
解讀一
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據了解,早先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于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李金華舉了個實例,如南昌小李在A單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為8年。即小李在B單位年休假天數,按8年計算。
解讀二
跳槽者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南昌小張在A單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么小張今年在B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累計計算。
解讀三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解讀四
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李金華介紹道,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李金華表示。
解讀五
終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資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該怎么辦?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假如小陳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陳今年在單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陳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00元,那么小陳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大江網-信息日報 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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