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受到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昨天我們又打架了?我該怎么辦哪?誰能救救我?”2007年6月16日,租住在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梁家村的一名年輕女子劉妍被殺身亡,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隨著警方調查的深入,她日記里所寫的話,讓警方鎖定了殺人嫌疑犯就是她的丈夫張峰勇。從她的死亡日記里,人們發現了隱藏多年的秘密,她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2008年9月9日至10日,由中國法學會和黑龍江省婦聯聯合舉辦的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成員區域會議在哈爾濱召開。專家們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良方”還是完善立法與加強司法干預,制定專門的反家暴法律被認為是防治家庭暴力最徹底也是最后的“壁壘”。
家庭暴力呈不斷上升趨勢
根據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立法專家組2008年5月在石家莊裕華區法院調查顯示,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該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家庭暴力引起的。
由于多種因素,近幾年來因家庭矛盾尤其是家庭暴力引發女性犯罪也在增加。來自陜西省女子監獄的統計表明,2005年因以暴抗暴引起的女性犯罪比2004年上升32.4%,2006年又比2005年上升了21.4%。截至2007年4月,171名殺人女犯,因家庭矛盾暴力殺人的占到了30.35%。
“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傷害,絕不僅僅是對親情和家庭關系的損害,由家庭暴力引發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和違法犯罪問題已經越來越多地顯現出來,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黑龍江省婦聯副主席陳遠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
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在會議上發言指出,家庭暴力決不是家庭內部的“私事”,而是社會問題。“但是在我國,反對家庭暴力是尤其是針對女性的暴力,只是近幾年才逐漸引起重視,相關的法律還不完善。”
精神家庭暴力危害不可小視
“有的家庭,丈夫一年不說一句話,遭受冷落的妻子不在少數。”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中心負責人陳本建對記者說。
37歲的陳強是一家網絡公司的老板,1997年和張麗結婚后,因張麗生了女孩,陳強對母女倆常常冷眼相向,并威脅早晚要把女兒弄死。張麗整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后來陳強在外有了新歡,很少回家,對孩子也不盡撫養義務,對張麗更是不聞不問。
沒有明顯的身體暴力,且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解釋沒有涵蓋精神暴力的內容,使得法官無法認定,當事人的權利也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據北京海淀法院的問卷調查顯示,除了72.1%的施暴手段是采用“傳統”的“拳打腳踢”外,還存在語言上的威脅、精神上的冷暴力以及“性虐待”等等。
研討會上,許多專家指出,家庭暴力在各種階層和層次的家庭普遍存在。調查表明,在施暴者中,文化層次相對較高的干部、知識分子占13%,農民占21%,工人占16%。其他的為無業人員或自由職業、職員等。
婚齡在10至20年的中、青年夫婦是家庭暴力的高發家庭。調查顯示:施暴丈夫年齡在30歲至49歲間,占總調查人數的63%。這說明,中、青年夫妻由于家庭、工作的壓力較大以及尚在婚后“磨合期”內,容易產生矛盾,也容易發生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律存在硬傷
一面是家庭暴力的持續高發,一面是法律對施暴者的束手無策。
2007年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原告丘建東與被告鄭紅系夫妻關系,結婚20多年的時間里,原告丘建東一直有賭博惡習,對于妻子鄭紅的勸告他總是以實施家庭暴力作為回應,之后原告丘建東發展到多次持刀威脅砍死鄭紅,海淀警方在他施暴時兩次出警,還在案件審理時出據了證明。盡管鄭紅多次被打傷,但由于沒有達到輕傷,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認為家庭暴力證據不足,沒有支持被告鄭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
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手段多樣性、后果不確定性等特點,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認定家庭暴力的過錯責任上普遍比較謹慎。“除非有特別明顯的家庭暴力,如把人打成輕傷以上,否則一般的情況下不予認定。”陳遠飛說。
現階段,對家庭暴力的處罰依據主要是治安處罰法,但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主要參照刑法相關內容,只有在達到輕傷害以上程度時,才能用拘留或以上處罰。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傷害普遍達不到輕傷害,這樣就對一般性的家庭暴力處罰停留在說服教育上,對于精神冷暴力更是無所適從。
陳遠飛告訴記者,婦聯組織在家庭暴力維權過程中經常陷入一方當事人強烈要求制裁,而公安機關因量刑不夠而無法受理的兩難境地。她還指出,婦聯組織的勸說很難起到懲治的作用,“事實證明,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的姑息縱容。”
面對家庭暴力的傷害程度普遍達不到輕傷以上,無法制裁這樣的法律尷尬,全國婦聯婦女法律幫助中心負責人紀豐偉建議,在以傷害為標準的同時,應把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作為處罰的依據。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傷害案件,它有著反復性的特點,比一般的傷害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創傷更嚴重的痛苦。加大對家庭暴力的處罰。立法機關應探索建立一套適合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罰及量刑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過于原則性,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執行。刑法中沒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一旦報案卻又立不了案,反而可能會讓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因此急需完善反家暴的立法體系。”陳遠飛說。
明年兩會力挺反家庭暴力立法
在9月9日的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成員區域會議上,蔣月娥介紹,去年全國婦聯權益部積極向國家立法部門提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內司委、國務院法制辦對此非常重視,還專門聽取了專題匯報。
目前,全國婦聯正在積極地作立法前的基礎準備工作。而近日出臺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成為立法層面的“第一拳”。蔣月娥介紹,爭取在明年3月份的兩會期間將力挺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
“今后,婦聯權益部的工作重點目標是在國家層面推動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主要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行為構成,便于公眾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識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許多不同于社會暴力的行為特點,處理時應適用特殊程序。”蔣月娥表示。
“這些特殊程序主要包括:對家庭暴力的投訴受理程序、審理家庭暴力的司法程序和對受害人的特殊臨時保護措施等,還要明確施暴者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記者 陳虹偉 實習生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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