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讀
進入十月,“問責風暴”持續發力,又有數名地方官員相繼落馬。觀察人士認為,這是自2003年以來的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說明我國的問責制正在演變為一種嚴厲的常態程序;法律專家也將之解讀為問責制向“制度化、法律化”發展的一個積極信號。
盡管如此,專家們還是審慎地認為,目前問責制的制度設計還不能說已經完善,“官員問責的法律依據已經有了,但是特別詳細的規定還很缺乏”,問責體系也不完整,這些都有可能削弱問責的力度,甚至帶來“問責秀”、假問責等負面問題。而要避免這些問題,惟有堅實責任制度的法律基礎,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
完善問責制的突破口
□制定專門的行政問責條例將官員問責體系進一步完善
□問責事由問責條件問責主體問責程序等問題有待細化
□問責后的法律后果及與法律追究制度的銜接需要解決
記者 陳曉英
從來沒有如此凌厲,也從來沒有如此密集。
從9月開始勁吹的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以越來越猛烈的勢頭裹挾進10月。七天長假后的第一天,報紙上“又有數名地方官員相繼落馬”的大字標題,重新刺激起了公眾剛剛冷卻下來的神經。
來自官方通訊社的報道稱,國慶期間,國務院安委辦安全生產督查組在山西省呂梁市等地進行實地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存在私挖濫采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呂梁市隨即啟動行政問責,對部分失職瀆職官員嚴格追究責任,免去張枝華汾陽市常務副市長職務,免去任斌汾陽市市長助理職務,撤銷汾陽市石莊鎮黨委書記任雙鋼、鎮長段忠友等人的職務。
據不完全統計,從9月14日開始,至少19名縣處級以上官員落馬。最多的一天,共有4名官員被問責。觀察人士指出,毫無疑問,2008年行政問責密度遠超往年,其問責范圍之廣、所涉官員級別之高,都堪稱前所未有。這些信號表明,作為一個法治政府,行政問責制正在演變為一種嚴厲的常態程序。
引咎辭職
公務員責任追究“總發動機”
提示
引咎辭職的意思是:“咎”是別人的,出于政治道義的自我覺醒,領導成員把別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須辭職。領導成員通過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方式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是中國公務員責任追究中問責的“總發動機”。
在輿論看來,2003年非典時期,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在突發災害事件中,短時間內就同一問題連續地、大范圍地追究官員責任。問責制的啟動,被認為是中國戰勝非典危機的轉折點。
而發生在同一年的重慶開縣井噴事故,中石油老總的引咎辭職,則被認為是官員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有觀察家指出,中石油老總的去職,是自200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之后,被追究責任的為數不多的高層領導。
此后,官員問責不斷由中央層面輻射到地方層面。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縣密虹公園踩踏事故37人死亡,密云縣長引咎辭職。
2004年2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火災,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長引咎辭職。
也就是從這幾次比較密集的動作之后,“引咎辭職”逐漸成為高頻詞匯,為人們所熟知。
“我理解這個引咎辭職的意思是:‘咎’是別人的,出于政治道義的自我覺醒,領導成員把別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須辭職。”曾參與公務員法起草的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對記者說。
引了別人的“咎”,并不等于自己就沒有“咎”。
“領導成員通過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方式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是中國公務員責任追究中問責的‘總發動機’。”宋世明說,因為領導成員有義務提拔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崗位負責的人,但如果出于私心提拔了一個不負責任的人,或者沒有及時拿掉明知是“庸官”的人手中的權力,那么一旦這個人犯了錯誤,他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于是,人們看到了這樣一種現象:在重大事件面前,不僅直接責任人員要負責,承擔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也要負責。
“這是責任政府必須做的,同時也是最近這兩屆中央政府一直強調的‘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執政理念的體現。”中國政法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劉俊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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