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備受關注的上海“炒房區長”康慧軍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開庭。在法庭上,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人賀衛指稱,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軍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599萬元,其中王孝琴(注:康慧軍之妻)參與受賄97萬元。而截至案發,尚有價值1184萬余元的財產,康慧軍未能說明合法來源。
當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旁聽了該案的庭審過程,截至當日傍晚,該案的庭審部分已經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在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記者看到這樣一句話:“貪婪,讓他(康慧軍)忘記了曾在黨旗下莊嚴的宣誓。”
一些法律界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康慧軍案所折射出的不僅僅是人性的貪婪,更顯示出目前中國法律體系中有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法規的缺失,這也使得官員在較長時間內取得的非法所得難以被發現。
曾是大權在握的“浦東地主”
“我為祖國、為民族和為理想奮斗的信念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也不會因為這么大的跟斗而丟棄,我的這種理想從來沒有泯滅,我仍然保有拳拳之心。”在最后的法庭陳述中,康慧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表示懊悔,并如此表態。
從康慧軍近十余年的從政簡歷來看,可以說其見證了十多年來上海浦東的改革與開放。從1993年至2007年10月被正式“雙規”之前,康慧軍先后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局長、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正廳級)兼金橋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等上海地方要職。
然而,1957年7月出生的康慧軍卻在“知天命”的年齡為其仕途和曾經有過的“政治抱負”畫上句號。
2007年5月30日,中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列出了八種權錢交易形式和認定這些違紀行為的具體政策界限。其中第一條要求“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而具體表現的第一項特征就是“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知情人士透露,正是在中紀委要求嚴厲查處上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明令背景下,康慧軍任內的“非法之舉”才得以為外界所知。2007年6月,上海紀委開始普查局級以上公職人員住房情況,結果查明康慧軍及其親屬名下房產達十多處之多。
事實上,在房價高企的上海,以官員的正常收入能夠購買一兩套住宅已屬不易之事,所以這一事實的披露當時讓眾多上海民眾驚愕,康慧軍也被媒體稱為“炒房區長”。
而這并非是康慧軍的第一個“外號”,早在1998年,康慧軍由于擔任了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之職,掌握了上海浦東“黃金地區”諸多權力而被稱為“浦東地主”。
《起訴書》稱: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軍在先后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負責單位全面工作或分管區政府經貿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為上海香溢房地產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產有限公司和徐大慶、黃新農、徐鶴榮、何煒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這些單位、個人提供的錢款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受賄數額總計599萬元,王孝琴參與受賄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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