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一部統一法規
據了解,目前,各個城市管理執法出現的問題、執法經驗的總結等工作,一直是在一個非政府組織機構提供的平臺上,以政府職能部門參與運作的方式,悄然而積極地推動著。因為基層的任何一個職能部門,在中央都能找到管理部門,惟獨城管執法找不到。
設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下面的城市管理執法專業委員會就是那個非政府組織平臺。“其實,行政法學者們只是參與這些問題的法理研究,試圖從理論的角度協助實踐者。”應松年告訴記者,青鋒就是“實踐者”之一。
作為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多年來,青鋒一直聯合各城市執法局的局長,研究我國城市管理執法的經驗和問題。
“很多媒體報道,城管的角色尷尬,是一個來路不明的‘野孩子’,與很多部門執法發生矛盾,這是一種誤導。”10月12日青鋒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城管”是社會上的簡稱,其有三層含義: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各城市叫法不一)或是城市建設監察隊伍。在人們的觀念中,“城管”就是城市管理執法這部分,因為它使分散的執法力量得到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往城市管理多頭、分散帶來的諸多弊端,是真正意義的行政體制改革。
青峰說,城管執法是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至于屬于城管執法范圍的衛生執法、工商執法、環境執法等,其執法主體和法律依據都沒有改變,只不過通過城管執法局這樣的單位,將其相對集中起來進行執法而已,任何一種執法行為都可以在相應的部門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
“我們一直在考慮是否可以出臺一個‘城市管理執法條例’,來統一規范城市管理執法行為,但是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肯定一個城市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權力?又有哪些權力應該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來行使。”應松年說,城市管理執法是一種地方權,不一定需要中央權,這就是為什么中央目前沒有設管理“城管”機構的原因。現在各地的城市管理執法都在按當地的特點做,很不統一。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城市管理執法法規,是實務界與行政法學界追求的目標。
內部需建投訴機制
采訪中,一些法律專家對記者說,應該用法規形式確立的還有城管執法的監督機制。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山西某小城市的一位“城管”的妻子無意透露了一個秘密,每年冬天,她家都不需要買蔥和冬儲大白菜,因為老公單位罰沒的大蔥和白菜就足夠吃一冬的了,有時吃不完,還要送朋友。
蔬菜本身值不了多少錢,被沒收后攤販也懶得追究,而涉及到價值較高的財產,如三輪車、電烤箱等時,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的激烈沖突就在所難免。據悉,大多數暴力抗法事件都與沒收財產有關。
城管沒收后的財產應該怎么處理呢?城市管理執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車克欣向記者解釋,“沒收”是行政處罰里的暫扣措施,行政相對人在7天內到城管執法大隊接受處理后,可以取走自己的物品。在北京,這種暫扣措施的行使是受限制的,不到萬不得已,不鼓勵執法人員使用。
車克欣說,城管執法人員處理一個流動攤販,要適用涉及工商、市容、占道、園林等方面的多種相關法規。執法人員對攤販進行現場處罰時,只有50元以下的權限,罰款全部上繳國庫。針對50元現金罰款的監督,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設置一些制度進行監督,如處與罰相分離、警示執法人員、社會監督等,市局設置了熱線監督電話,任何一個執法對象均可舉報和投訴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每年平均受理的30萬投訴電話中,只有0.5%指向執法人員。”車克欣說。
應松年認為,北京市的熱線電話監督只是一種探索,只有完善的、法定的監督機制才能確保城管執法的公平與透明,因此,城管內部有必要建立一個投訴機制。
“城管執法行使的主要是處罰權,因此最容易與執法對象產生摩擦,城管執法人員的溫和態度、人性光輝以及指導商販合法經營的疏導方式,都傳達著政府的意志。雖然他們只管理城市的整潔秩序,無權解決流動商販的經營場所問題,但是他們完全可以為這些商販提供有益的信息,力所能及地指點、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做到這一點,就等于點燃了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和諧之光。”應松年滿懷希望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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