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范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或監管缺失、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新華網10月12日)
一則看似普通的新聞,卻給了筆者一個美好預期:假如三鹿事件真的能成為各級地方政府轉變理念、思路的契機,實乃百姓之大幸。
圍繞安全問題,近期問責力度顯著加大,包括石家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在內的一批官員陸續被撤職。三鹿集團去年12月即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但長達8個月不采取措施、不報告,其內在動機是什么,不言而喻。某些官員的價值取向出現偏差,工作重點搞錯了,從總書記最近嚴厲批評的“麻木不仁”的角度看,則是官德存有缺陷。
偶爾讀一篇網文,大意是:政府存在的意義或價值可歸結為兩個字——“社保”。當然,這里說的“社保”,泛指對全社會的基本民生保障。所謂基本民生,用《西方經濟學的終結》中的概念講,就是“必要需求”,不予滿足就會影響到生存。消費者在正規商場或渠道購買“名牌”奶粉喂養自家嬰兒,當然是典型的“必要需求”。結果孩子卻患了不該患的病,甚至喪失了幼小的生命,誰該對此負責?政府毫無疑問是第一責任人,因為你沒能保障百姓的必要需求。關于政府的主要職能以及政府存在的合法理由,像“守夜人”、“政府的主要責任是提供安全和秩序”之類理念,筆者最為欣賞的,首推美國總統林肯的一段話:“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為人民去做他們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對于人民自己能夠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應當干涉。”多賺些錢從而房子大點兒、車子好點兒,應該算是“人民自己能夠做得很好的事”;而搞清楚嬰兒奶粉中有沒有三聚氰胺,卻是“人民根本做不到”的事。據說消費者個人假如去檢測三聚氰胺,一個樣本的費用就高達千元,多少老百姓負擔得起或愿意負擔?
安全是百姓最基本的需求,因此最寄希望于、最仰仗于政府。在事關“民生”的衣食住行幾大項中,近些年“食”的安全隱患最多、最大,實乃一件地方政府應該最愧疚的事。就三鹿事件看,石家莊市委、市政府之所以拖延38天遲遲不報,就是把保生產、保企業從而保GDP、保政績,擺在了比消費者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其他一些地方惡性事故頻發,大抵也不外乎這個深層原因。當我們在期盼地方官員道德良心回歸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寄希望于體制和機制,具體說首先就是政績考核體制的徹底改善。出了大事、釀成人命才找地方官員問責、罷官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無疑必要,但人死畢竟不能復生,政府形象的損毀畢竟難以彌合,通過建立一種長效機制讓各種安全隱患消滅于萌芽之中豈不更好?
重視食品安全不能停留在口頭,把食品安全納入考核,要做就得做到位,要做就得做到底。(劉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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