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樹立中國刑罰的輕緩、文明和人道之形象,應該是善治的一個標志,是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一個重要內容
最近,我到俄羅斯符拉迪沃托斯克參加濱海邊疆區組織的東亞地區反毒品國際會議,并代表中方做了“中國的禁毒政策與立法”的報告。茶歇時,韓國的兩位代表主動過來對我說:聽了您的報告,我們的心情放松了,原來以為在中國對所有的吸毒者都一律處死,沒想到還有這么人道的對待。
會后,我應邀到俄羅斯遠東國立大學給法學院的學生作了一個演講,在提問階段,一個女生問道:聽說在中國如果一個人偷了別人的東西,將被砍手,是不是真的?另一個男生的問題:聽說你們的監獄都建在地下,是不是因為中國的人口太多?
這兩次經歷連同我過去遇到的一些人和事,印證著這樣一個事實:在許多外國人的眼里,中國是一個重刑國家,甚至是一個酷刑國家。為什么會給他們造成這樣一種印象呢?
我想首先是因為缺乏對當代中國的了解。新中國成立后我們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對西方社會和以西方為主導的國際組織持排斥態度。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對外交流日益增強,但我們走出去的多,人家走進來的少,結果是我們了解人家的多,人家了解我們的少。
其次是我們的某些做法和宣傳方式有欠妥當。比如,過去我們曾有揪斗、游街等場面;后來在歷次“嚴打”時,又大張旗鼓地報道公捕大會、公判大會甚至公開執行死刑;我們的“狠話”標語至今還比較多,那些打著紅叉的死刑布告雖然已成記憶,但仍然印象深刻。這樣的公共景觀經西方媒體傳給國際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非短期內所能消除。
第三,也得承認,我們目前的刑罰確實重刑色彩比較濃厚。這方面的主要表現是:
1.立法上的死刑條款較多,中國刑法有68個掛有死刑的罪名,這在當今國際社會絕對是個嚇人的數字。司法實踐中雖然近年來死刑執行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但由于中國的人口基數大,所以相比起國際上那些人口較少的國家來,其絕對數仍然很高。
2.相較之下,刑事司法中入罪易、出罪難。2007年,我在德國訪學時了解到,德國通過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來處理的案件不到全部案件的一半,也就是說,有超過50%的案件是通過“轉處”(Diversion)這樣的非正式渠道來處理的,如運用恢復性司法來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進行調解,暫緩起訴(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予起訴,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一定義務),附條件緩刑(對被告人的緩刑判決附加若干條件,如從事正當工作、賠償被害人損失、接受心理治療、不與不良同伴交往、不得接近被害人、支付罰金等)。對比中國,這種制度化的“過濾機制”還沒有有效地建立,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實現“漏斗效應”。
3.判處監禁刑的比例較大,而開放刑和財產刑的比例太小。還是以德國為例,在進入正式刑事司法程序處理的案件中,罰金刑的適用率高達80%,真正的監禁實刑僅占6%,難怪我參觀其監獄時不但沒有看到人滿為患的現象,反而看到出現空床現象。中國目前的刑罰體系中,僅有管制一種開放刑,而且由于種種原因在實踐中也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將罰金刑等財產刑定位于附加刑,不僅使其適用面受到限制,而且也不利于解決其執行難等問題,因為執法者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自由刑等主刑上。
第四,我們在一些觀念上與國際社會存在差異。由于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經濟高速發展期,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非常嚴重,所以對這類犯罪采取了嚴厲打擊的政策,但在聯合國的有關司法文件和西方發達國家看來,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任何物質損失也不能跟生命相比,所以判處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的死刑或重刑是不能接受的。這也是西方國家在引渡或移交某些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嫌疑人時要求我們承諾不判處死刑或最高不得判處超過多少年有期徒刑的原因。
總之,中國的重刑形象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有誤會,也有事實。決定一個國家刑罰輕重的原因多種多樣,我們不能脫離自己的歷史和國情,去簡單地對接某個國家的刑罰體系和種類,但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一些先進的國際經驗我們應當認真對待。
無論如何,重刑不只是一個形象問題,更是一個對外涉及國際刑事合作、對內涉及減少刑法成本的問題。在改革中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礎上,再通過自覺的走出去和請進來,以及更多的文化和人員流通,樹立中國刑罰的輕緩、文明和人道之形象,這也應該是善治的一個標志,是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一個重要內容。(劉仁文)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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