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9月22日,食用“問題奶粉”嬰幼兒在重慶市永川區中醫院接受檢查。 中新社發 陳仕川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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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9月22日,食用“問題奶粉”嬰幼兒在重慶市永川區中醫院接受檢查。 中新社發 陳仕川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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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司法機構是和平解決社會爭端的最后一個處所,任何希望在制度范式內消化矛盾的社會,都會向每一個申告者敞開司法大門,實現其利益訴求。
經歷了震蕩的奶業脫胎換骨后走向重生,在大眾消費者對國產乳品信心回升之后,“問題奶粉”涉及的受害者權益如何補救,隨之凸顯成為焦點。有關方面在整頓乳品市場中展現了積極應對大規模公共事件的負責態度。與此同時,繼續妥善解決問題奶粉受害者的賠償訴求,則考驗著我們處理公共事件的善后能力。
勿庸置疑,涉案企業的行為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然而從消費市場看,問題奶粉事件的本質屬于民商事法律案件。圍繞這一事件進行道德評說固然重要,但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譴責不能替代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涉案企業的公開道歉或者提升社會責任,亦不能減輕受害人的已受損失。國家動用公帑為問題奶粉受害兒童墊付醫療費用,是紓緩公共危機的權宜之計,畢竟,無良企業的違法成本不應轉嫁給合法納稅人。問題奶粉案賠償費用獲得最終落實,必然寄希望于“法律問題法律解決”。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機構是和平解決社會爭端的最后一個處所。任何希望在制度范式內消化矛盾的社會,都會向每一個申告者敞開司法大門,實現其利益訴求。否則,一旦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變得艱難和不可能,維護利益的自發沖動便會蝕破秩序的堤壩。正因為如此,在許多國家“法院不能拒絕處理案件”是一條重要的司法準則,法院甚至不能以“沒有法律可供援引和審判”為由拒收公民訴狀,受理起訴乃是法院不可推卸的公共責任。
問題奶粉受害人向問題奶粉生產企業提出賠償之訴,已然沒有事實和法律障礙。擔心主要來自訴訟方式、賠償數額和支付方式等。已有學者建議,集團訴訟和懲罰性賠償,是處理大規模食品安全衛生事件的兩大法寶。
集團訴訟制度允許某些當事人未經其他受害者的明確授權,代表他們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整體損失。集團訴訟兼利原告和法院,也能節省各方訴訟費用,并維護所有受害者的權益,防止個別受害者無力訴訟的怨恨情緒轉向其他法外渠道,潛在受害人日后也可直接申請法院裁定適用集團訴訟判決,免去再訴之累。懲罰性賠償則重點用于大規模特別是公眾信譽較高的產品質量侵權事件,針對某些無良商家視受害人及對其賠償為一種低廉價格的心理,通過鐵腕重罰,迫使企業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不得不重視產品質量。事實上,這是美國“食毒時代”由亂而治的歷史經驗,在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也有據可查。
至于賠償支付的問題,仍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解決。如果涉案企業資不抵債,可依破產制度將其現有資產和對外債權轉化成破產財產,作為損害賠償金。當然,考慮賠償金額可能大于破產財產的情況,建議國家按照不與民爭利的原則,主動放棄征收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將破產財產按照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損害賠償金及其他破產債權的順序,予以清償。
在目前情況下,應考慮依法將涉案企業轉入破產還債程序,以防資產不當轉移,使受害人獲賠幾率更低。而從涉案企業資產看,所有受害者獲得全額賠償困難重重,這一困境也提醒我們反思:是否有必要借鑒金融業以“存款準備金”應對銀行風險的做法,探索對食品企業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準備金”或者“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為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事宜保留余力。
□江渚上(北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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