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我國刑法30年,會感到我國刑法的巨大進步,并且這種進步是有歷史意義的。從宏觀方面看,主要表現為從類推制度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轉變,由部分死刑核準權下放到死刑復核權全部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刑事政策從懲辦與寬大到寬嚴相濟的調整。
一、刑法三十年的基本情況
1976年10月6日,黨中央英明決策粉碎了“四人幫”,從此結束了無法無天的時期。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也深受無法無天之害,痛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必要。鄧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13日黨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裕瑧摷辛α恐贫ㄐ谭ā⒚穹ā⒃V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立法機關審時度勢,立即行動,1979年7月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七部法律。這樣,刑法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而通過的第一批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979年刑法共計一百九十二條,總則八十九條,分則一百零三條。總則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以憲法為根據,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和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痹摋l闡明了刑法制定的指導思想和制定的憲法根據、政策根據和國情根據。同時依據當時的歷史情況,刑法規定了嚴格限制的類推制度,以便追究法無明文規定而與已規定的某一犯罪最相類似的社會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刑法對死刑的規定作了嚴格限制,分則僅對28種犯罪規定了死刑,并在總則中規定了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審核制度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981年9月2日,軍事刑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作為單行刑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79年秋季以來,全國大中城市不斷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惡性案件,社會治安問題很嚴重;同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了社會治安問題,并決定在1980年內,對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現行刑事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據此,1980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將上述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犯罪的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給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但至1981年,社會治安的嚴重情況還沒有根本好轉,因而同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將“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死刑案件核準權于1981年至1983年內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其后,為了將這一規定延續下去,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得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7日發出通知,將上述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給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1991年6月至199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別發出通知,將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各省區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授權給各省區的高級人民法院。
1983年,由于社會治安形勢異常嚴峻,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嚴打”斗爭,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犯罪分子實行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于同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刑法中的7個條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傳授犯罪方法罪,針對9種犯罪增設了死刑。鑒于經濟犯罪活動的猖獗,同時還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刑法中13個條文作了補充或修改,對7種犯罪增設了死刑。根據客觀需要,從1981年9月2日至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23件單行刑法,使分則的罪名大大增加。
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對1979年刑法的修訂。修訂刑法共計四百五十二條,總則一百零一條,分則三百五十條,附則一條?倓t第一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闡明了刑法的功能和制定的憲法根據、實際根據、國情根據而未列政策根據。修訂刑法的突出特點是廢除了類推制度,并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規定了單位犯罪,為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而突破原有刑法;軍人違反職責罪列為刑法第十章,使修訂的刑法成為一個統一的刑法典。分則吸收了單行刑法的成果并概括了新的社會危害行為,罪名比1979年刑法的三倍還多。修訂刑法實施后,到200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兩個單行刑法和六個刑法修正案,對分則規定的犯罪作了較多的補充。
2005年12月5日至6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召開,羅干同志在會議上的講話中,第一次提出:“寬嚴相濟是我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弊罡呷嗣穹ㄔ涸洪L肖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200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都強調了在實際工作中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執行。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與此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發出通知,廢止此前公布的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準權的規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核準權依法如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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