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反思中國刑法30年 刑事政策調整為寬嚴相濟(3)
2008年10月16日 13:1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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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改進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統一行使,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大進步,也是我國司法的一大進步,意義非同尋常,但就死刑制度的改革而言,它只是一個很好的起點,擺在我們面前的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概括言之,就是深入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大力改進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具體而言,主要是:1.逐步減少規定死刑的犯罪。1996年我國刑法(包括各單行刑法)規定死刑的犯罪達70多種,修訂刑法時根據“原則上不增不減”的指導思想修訂死刑犯罪立法,1997年刑法規定死刑的犯罪有68種。根據我國的國情,當前還不能廢除死刑,但規定死刑的犯罪仍然太多。從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要求與國際上很多國家廢除死刑的情況看,有必要逐步減少死刑犯罪的立法。在筆者看來,首先應當廢止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然后廢止不危及人的生命的經濟犯罪和盜竊罪的死刑。具體如何逐步減少,可制定計劃,有序進行。2.修改絕對死刑的規定。修訂刑法對死刑大多將之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列作為選擇的法定刑加以規定,這便于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恰當的處理。但還有7種犯罪將死刑作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加以規定,這7種犯罪是:劫持航空器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貪污罪,受賄罪。這不利于審判人員準確掌握死刑的運用,有必要將之改為與無期徒刑并列選擇的法定刑。3.改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可以假釋!边@樣,判處無期徒刑,實際服刑可能只是十年稍多一點,服刑期間太短,與死刑難以銜接。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議將“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改為“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提高無期徒刑的嚴厲性,以便與死刑相銜接。與此相適應,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也應提高。4.制定判處死刑的標準。為了更好地執行“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總結歷年判處死刑的經驗教訓,對幾種判處死刑較多的犯罪如殺人、搶劫、故意傷害、毒品犯罪等制定判處死刑的標準,以便審理和復核死刑案件的審判人員掌握,做到統一、準確地適用死刑。
(三)進一步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后,司法實務部門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在全國人代會上的工作報告中都談到如何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于2006年12月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指導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各地人民法院也不斷探索,積極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皟稍骸痹趯嶋H工作中提出不少新的舉措,值得稱道,F在的問題是還要進一步貫徹執行這一政策,筆者認為,當前需要做好如下工作:1.不斷推進社區矯正。社區矯正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六省市試點,隨后擴大到18個省、市、自治區。事實證明這是一項效果甚佳的措施,有必要普遍推廣,并在取得經驗之后,將社區矯正立法化,使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2.重視對輕微犯罪人員的從寬處理。輕微犯罪社會危害性本來就小,最好不要將這類犯罪人員投入監獄服刑,“有條件的可適當多判一些緩刑”,以利于其復歸社會。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引進恢復性司法理念,對輕微犯罪案件開展刑事和解活動。不足的是現在這樣做還缺乏法律根據。同時,有的檢察機關對輕微犯罪人員起訴時,采取暫緩起訴的做法,這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筆者也認為應當肯定,只是現在這樣做也無法律根據。建議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和解、暫緩起訴都作出規定。3.加強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制定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理、教育、矯正及預防均作了詳細規定,在司法工作中應當遵照執行。最近有人提出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前科消滅制度,筆者深表贊同;但這需要在刑法中作出規定,以便依法操作。4.嚴厲打擊危害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維護公共安全包括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對危害人的生命的殺人罪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放火罪等應當予以嚴厲打擊,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對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也要給予嚴厲打擊,以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身體安全。當然,即使嚴重犯罪,如有從寬處罰情節,也應從寬處理。總之,在處理各類案件時,都應當牢記“寬嚴相濟”。
(作者馬克昌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文詳見2008年第19期《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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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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