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16日)獲悉,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快件,正式提交了12條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改建議。
研究會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仲興說,廣東作為刑事犯罪的多發省份,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實踐中遇到過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也做出了大量的新嘗試和新實驗,如果能夠對廣東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總結和提煉,將會更好地完善對《草案》的修改。
廣東30多位來自各大高校及公檢法司部門的刑法界“大腕”級專家,上周齊聚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研討《草案》,各種學術觀點和實務的聲音劇烈“碰撞”,特別是對個人信息保護和傳銷入刑問題,爭議激烈。
非法使用信息該不該治罪
《草案》第6條在刑法典第253條后新增一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贊成:處罰單位出售懲治非法使用
“在座的每一位法律專家,恐怕都受過電話和短信騷擾吧!”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立的一問,引起現場不少人的共鳴。
買房、買車、買保險,辦理各種會員卡、優惠卡、銀行卡,或者去醫院看病,往往要填寫真實詳盡的個人信息。盡管資料并非向社會公開,卻很難保證不被別有用心者利用。
嘗盡“苦頭”的專家們紛紛建言,希望完善《草案》中的不盡之處:“生活中,還有一些單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更為嚴重,為何不在受罰之列呢?建議增加單位為犯罪主體。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誰把我們變成‘透明人’,誰都該受處罰。”
黃立說,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單位遠不止《草案》所列舉的,其他事業單位、法律服務機構、社保機構、旅行社、酒店及房地產公司、中介機構等都有可能,立法要盡可能覆蓋全面,建議改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事業單位或服務機構”。
黃立提出,除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外,大量存在的非法使用的行為,具有更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處罰范圍還應當增加“非法使用者”。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慧玲認為,《草案》還缺少了一種規制范圍,比如將他人住址和通訊方式上網公布:“這對公民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刑法保護來說無疑是一個漏洞和缺憾,應該借鑒國外規定,把犯罪對象擴大到公民個人或家庭的秘密信息!
反對:其他法律未出實際操作很難
個人信息泄露,不僅停留在騷擾市民生活,甚至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據媒體報道,上海一位500萬元中獎者因個人信息泄露遭到搶劫,云南一位居民接到恐嚇電話“匯6萬元保你一條腿”,天津一個罪犯利用招聘單位隨意丟棄的資料將求職女孩騙出強奸殺害……
惡性案例雖比比皆是,但在研討會上,卻不乏一種對立法的冷靜思考。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教授徐松林教授認為,刑法應是其他法律的后置法,只有當其他法律將某種行為定性為違法,且違法程度嚴重到不動用刑罰不足以遏止的時候,刑法才能將其定為犯罪。
徐松林倡議:“目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對受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哪一部法律將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規定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刑法匆忙將其定罪,恐怕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我認為,當前更急迫的是要盡快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陳小飛說,這一條款單兵突進,從刑法調整對象、實際取證等方面來看很難操作,會造成本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夠理想,應予取消。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沈丙友贊同這一觀點,他表示,在實踐中會面臨取證困難的問題,例如該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是按個人信息的數量還是牟利的多少?
暨南大學法學院胡陸生副教授也指出,該條存在用詞不當的問題,容易影響到罪名的確定:“本罪名可確定為‘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