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關鍵在于明晰產權
——專訪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
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民獲得了一份長期可靠的生產資料,能夠直接享受到國家支林政策帶來的實惠。同時,改革極大地解放了林地生產力
★ 本刊記者/楊中旭
4個月前的6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即2008年中央十號文件),首次將集體所有的林權使用權時間延長至70年,同時,集體所有的林地獲準流轉和抵押。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說,林權制度改革的意義,不下于安徽鳳陽小崗村的農地家庭承包制。
4個月后的10月9日〜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主題鎖定在農村制度變革。學界公認,林權改革可作為未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樣本。
國家林業局官員對林權改革的解釋則是,林權改革真正做到了還權于民。三中全會召開之際,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接受了《中國新聞周刊》的專訪。
林權制度改革后, 農民多栽樹、栽好樹的勁頭顯著增強
中國新聞周刊:您如何評價集體林權改革?
賈治邦:一場涉及25億畝集體林地、惠及5億多農民的農村社會變革,正在中華大地上全面展開。從本質上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
我們可以先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說起。宏觀方面,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交給農民,實現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的有效結合,消除了林業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同時,通過完善政策,放活經營,讓利還利于民,消除了林業發展的機制性障礙。這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造林難、育林難、護林難、防火難等問題得到破解,有效地吸引了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流動,是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微觀方面,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發展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戰略舉措,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長期以來,由于農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營主體,形成了集體林“大資源、小產業、低效益”的尷尬局面,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較小,與其蘊含的巨大經濟潛力極不相稱。
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廣大農民獲得了一份長期可靠的生產資料,能夠直接享受到國家支林政策帶來的實惠。同時,改革極大地解放了林地生產力,促進林木種植、林下經濟、木本糧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質能源以及林產品加工等林業產業的發展,必將為農民增收致富奔小康開辟新的廣闊空間。
在集體林權改革的試點省份江西省,2007年,全省農民人均來自林業的現金收入達到492.3元,是改革前2004年的兩倍。
我們再看另外一個試點省份福建。近4年來,福建省年造林連續超過200萬畝,比改革前翻了一番;全省森林覆蓋率比改革前增長了2.44個百分點,達到62.96%,生態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
為什么有如此明顯的增長?長期以來,由于沒有充分利用物質利益這個手段,來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使得集體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沒有得到應有發揮。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廣大農民多栽樹、栽好樹的勁頭顯著增強,植綠、愛綠的意識明顯提高,這必將促進森林資源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有利于優化森林生態系統的結構。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是促進山區和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中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山區占國土面積的69%,人口占全國總數的56%,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最薄弱的環節,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
山區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發揮森林的優勢,挖掘林地的潛力。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林業產權,重塑經營主體。
另外,各地在推進改革中,統籌兼顧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調動各方面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
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 的主體地位
中國新聞周刊:集體林權改革的關鍵是什么?
賈治邦:(斬釘截鐵地)明晰產權。
中國新聞周刊:應該怎樣理解這一產權?
賈治邦:明晰產權,是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這是中央十號文件的核心內容,是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以往歷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產權,必須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性”。一是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物權法》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包括三層含義,即:是派生的物權,是受限的物權,是獨立的物權。作為用益物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不能賦予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明晰產權中,要嚴格做到一點,確保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二是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性。中央十號文件明確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符合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傳達了黨的農村政策長期不變的信號,讓農民吃下了長效“定心丸”。
中國新聞周刊:如何將產權明晰落實?
賈治邦:明晰產權,必須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分為主。中央十號文件明確規定,除村集體組織保留的少量集體林地以外,凡適宜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都要把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要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產權。
二是堅持“四權”同落實。中央十號文件對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目的是要把這“四權”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統籌考慮,落實到位,確保農民獲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完整的用益物權。
三是堅持頒發“鐵證”。按照中央十號文件的要求,依法進行實地勘界、實地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確保登記的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做到“鐵證如山”,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明晰產權只是改革第一步
中國新聞周刊:在明晰產權之后,是否還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跟進?
賈治邦:正是如此。明晰產權只是邁出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要深化改革,至少還有五個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主要的政策規定有: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向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以此作為林木采伐管理的依據。
二是規范林地林木流轉。主要的政策規定有:加快林地林木流轉的制度建設,規范流轉行為,保障公平交易;建立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支持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主要的政策規定有: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的投入補貼制度,出臺相關財政扶持政策;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各級政府將林業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對改革后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四是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主要的政策規定有:加快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林業小額貼息貸款,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降低農民經營林業的風險,提高農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五是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主要的政策規定有:扶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培育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解決農民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不好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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