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楊佳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
資料圖:楊佳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
中新網上海十月二十日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楊佳襲警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楊佳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以下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刑事裁定書全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8)滬高刑終字第131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吉劍青,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佳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剛、郭菲力、代理檢察員金為群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佳及其委托的辯護人翟建、吉劍青,鑒定人管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楊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經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由于楊佳不配合,被帶至該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后,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2008年6月26日,楊佳來滬后購買了單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個汽油燃燒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前投擲燃燒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闖入該分局底樓接待大廳,朝在門內東側辦公桌前打電話的保安員顧建明頭部砍擊。隨后,楊佳闖入大廳東側的治安支隊值班室,持尖刀分別朝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等四名民警的頭面、頸項、胸、腹等部位捅刺、砍擊。接著,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9層,在消防通道電梯口處遇見民警徐維亞,持尖刀朝徐的頭、頸、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楊佳繼續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上樓,在第9至10層樓梯處遇見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楊佳至第11層后,在1101室門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頭、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21層,在大樓北側電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吳鈺驊胸部捅刺。吳鈺驊被刺后退回2113室。楊佳闖入該室,持尖刀繼續對民警實施加害,室內的李偉、林瑋、吳鈺驊等民警遂與楊佳搏斗,并與聞訊趕來的容侃敏、孔中衛、陳偉、黃兆泉等民警將楊佳制服。其間,民警李偉右側面部被刺傷。
被害人方福新、張義階、李珂、張建平被銳器戳刺胸部傷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榮被銳器戳刺頸部傷及血管、氣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維亞被銳器戳刺胸腹部傷及肺、肝臟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經搶救無效而相繼死亡。被害人李偉外傷致面部遺留兩處縫創,長度累計達9.9厘米,并傷及右側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傷致軀干部遺留縫創,長度累計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與中指皮膚裂傷伴伸指肌腱斷裂,李、王二人均構成輕傷。被害人吳鈺驊外傷致右上胸部軟組織裂創長為3厘米;被害人顧建明外傷致頭皮裂創長為5.1厘米,吳、顧二人均構成輕微傷。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