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0月11日,夜幕下的哈爾濱,一家燈光昏暗的酒吧門前,一場口角演變為斗毆,當事一方4人中的一個年輕人在斗毆中不幸喪生,而當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為警察。
聚焦
當地警方應“整體回避”
10月11日晚發生在哈爾濱市鐵路文化宮旁糖果酒吧門前一宗斗毆案,由于“警察”身份這一惹眼元素,被眾多媒體稱為“哈爾濱六警察打死體校大學生案”,一時成為時下最受關注的事件。
這起案件開始就有雙方當事人存在高官背景的傳言,接著發生網友懷疑網絡傳播的現場視頻可能被剪輯處理,后來又出現警方拒絕家屬請專家參與尸檢,以及警方曾兩次派人協商和解遭拒,整個過程撲朔迷離,更加讓人們關注其公正性。
對此,有人提出不能讓“身份”干擾司法的呼吁,也有人建議此案實行異地調查,這其實都涉及到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在許多人看來,我國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似乎僅僅指關聯方的個體回避,而不包括其“娘家人”的整體回避。表面上看,這種說法并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但實際上卻是對法律本質的曲解。
《警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在這里,前兩款的利害關系基本限于近親屬,而第三款的范圍則是寬泛的。按照第三款的回避原則,只要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并且會影響到其他社會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任,那么就應該回避。這個回避既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個人,甚至是某個集體的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應當回避的利害關系人,不僅僅指物質利益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利害關系。比如,在人們擔心當地警方“自查自糾”,難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甚至于“手下留情”時,涉案的六名警察(犯罪嫌疑人)或許同樣會擔心,當地警方可能為了自身形象或平息公眾輿論,不惜“大義滅親”,自己很可能受警察身份所累,成為“警察身份”的犧牲品。
筆者認為,為了厘清公權和私權的邊界,真正從根本上消除警察身份對辦案的影響,“哈爾濱命案”的偵查應當實行整體回避,盡力避免執法人員作出情法抉擇,避免公眾對調查公正性產生不信任的疑慮。
公正的前提是公開
那是夜幕下的哈爾濱,那是燈光昏暗的酒吧門前,那是一場由口角演變而來的斗毆,當事一方4人中的一個年輕人在斗毆中不幸喪生,而當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為警察。一起刑事案件,經由媒體披露后,成為一次輿論事件。在短短幾天時間里,真相一波三折,案情峰回路轉,引發了人們對于案件本身和事件之外許多問題的激烈爭論。直到眼下,一切遠未平息,事態仍將演進。
在看似紛繁復雜的謎局面前,人們需要篤定堅守的信條或許只有一個,那就是讓公開的強光照亮夜幕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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