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中組部提出要堅持預防、監督、查處并舉,把嚴格監督、嚴肅紀律貫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始終,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10月20日新華網)
對買官賣官者一律先予免職,不僅再一次彰顯決策者對嚴查吏治腐敗的信心和決心,更是一個對那些熱衷于在官場搞歪門邪道者將強化問責與懲處的信號。
不過,要看到以往處理的買官賣官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從官員腐敗案件中“拔出蘿卜帶出泥”來的。平心而論,不是現實生活中缺少這類違紀行為,而是線索來源、調查取證比較困難。大凡買官賣官者,一般都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其“官帽交易”不僅非常隱蔽,而且“交易方式”復雜,甚至在“合法程序”的包裝下浸透到公推公選等選人用人的改革領域。因此,與其病入膏肓再去處理,不如創新選官用官制度,將官員遴選任命的全程置于陽光之下,使之無法實現丑惡交易。
應該說,從公推公選到票決公示,再到集體罷免,對革除買官賣官積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僅此還不夠。首先應逐步取消主要領導對選拔官員的提名權,以競聘制取代推薦制。將所需任職的崗位向社會公布,公開競聘條件,按照程序選拔。同時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權力干預官員選拔,規定所聘職位的領導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予以回避,不得參與競聘。將選拔的“重頭戲”放在民主測評這一環節,當場公布群眾票選結果。像國際奧委會票決舉辦城市那樣,當年的薩馬蘭奇宣布北京入選,卻沒有他的一張選票。主要領導一律不參加票選,但有否決權。凡領導對民主測評結果提出否決的,一律當場說明理由,接受質詢。與此同時,紀監部門發揮“監審機制”的作用,在當選者公示期間進行監督性考察調查,最后綜合各個程序的結果報經領導機關決定任命。只有靠制度選官,公開選官,才能從源頭上遏制買官賣官腐敗現象。(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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