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犯受賄罪被判死緩決定上訴
2008年10月23日 07:37 來源:新華網 發表評論
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昨日透露,劉志華已決定上訴。
昨日(10月22日)下午,莫少平在秦城監獄會見了劉志華。
據莫少平介紹,劉志華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大部分犯罪行為都與事實不符,衡水中院的認定不妥。例如,他人贈送留學國外兒子的錢款,其并未授意,且在事后得知,劉志華認為不構成犯罪。
此外,劉志華還認為法院量刑畸重,其“雙規”期間主動坦白和提供了紀檢部門不掌握的情況,應該屬于自首和立功,法院對此應該著重考慮。
此前,劉志華案一審宣判。河北衡水中級法院認定,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伙同情婦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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