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三日電 (記者 孫宇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十三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首次審議了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
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在作修訂草案有關說明時表示,此次修訂現行防震減災法的思路是:在及時總結防震減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防震減災發實施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對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對當前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別是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進一步強化地震災害預防體系建設,提高防震減災專業隊伍的服務水平、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政府統一領導防震減災工作的能力,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
陳建民說,修訂草案在現行防震減災法的基礎上,重點對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震后恢復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陳建民表示,地震監測預報是防震減災的基礎和首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修訂草案對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預報統一發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報、震后地震監測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規定。
對于地震災害預防,陳建民表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水平,是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措施。為此,修訂草案也做了相應規定。
陳建民指出,建立良好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保證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修訂草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對現行防震減災法規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災指揮部運行機制、救援力量統一指揮、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國際救援等方面的規定。
陳建民指出,修訂草案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災資金和物資,進一步強化了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對有關資金、物資以及捐贈款項的監管。
現行防震減災法于一九九七年底制定,修訂工作于二00五年啟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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