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開始第三次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針對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暴露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對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加強風險監測和評估等作出規定,旨在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管
9月初,三鹿嬰幼兒奶粉被曝光含三聚氰胺,此后又有22個奶制品企業、69批次嬰幼兒配方奶被檢出三聚氰胺。據衛生部通報,截至10月22日,全國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住院治療的嬰幼兒還有3654名,其中較重癥狀患兒3名;累計已康復出院46717名。
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行農業、質監、工商以及衛生等部門分管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監管模式。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中,主要問題集中的原料奶供應站成為無人監管的空白地帶,暴露出一些地方有關部門職責不清、配合不夠的問題。
在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職責的基礎上,草案增加了“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規定。同時,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不夠完善,缺少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發布渠道,在發生“毒奶粉”、“紅心咸鴨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后,百姓不僅聽不到相應的權威信息,更無從了解由此帶來的食品安全風險。
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草案增加了兩條規定:一是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二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檢驗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有專家認為,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便于及時發現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可以促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更加科學、規范。
增加對小作坊和攤販管理規定
目前,中國約有50萬家食品生產企業。與西方國家以大食品企業為主的情形不同,我國成規模的企業僅15萬家左右,大多數是10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這些小企業和食品攤販分布廣泛、流動性和隱蔽性很大,不容易監管,成為最容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群體。
根據增加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對其加強監管的建議,目前的草案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相應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專家指出,這一修改不僅對小作坊和攤販提出了要求,同時也對監管部門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針對小作坊和攤販的管理規定,有利于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李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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