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慶市大渡口區建委主任畢傳瀑涉嫌以幫人承接工程等為名,事后收受建筑老板“好處費”313萬余元。該案由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起訴后,10月2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畢傳瀑被捕前,是大渡口區建設委員會調研員。公訴人指控稱,2002年,大渡口區政府將區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區建委)下屬的某開發公司開發的一項目轉讓出去,某建筑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時任大渡口區建委主任的畢傳瀑幫忙,希望承接該項目的開發,并承諾事后要感謝畢傳瀑。隨后,在畢傳瀑的幫助下,這名建筑老板承接了該項目。二人約定,按工程造價的4%付給畢傳瀑“好處費”。工程完工后,該老板分3次通過轉賬方式,付給畢傳瀑“好處費”220萬元。畢傳瀑收受賄賂后,先后將這筆款借給該建筑老板,按月息收取利息。
1999年下半年,在畢傳瀑的幫助下,重慶某建筑公司得到了大渡口區政府廣場工程項目。2003年1月,按照事先的承諾,該公司負責人通過轉賬方式付給畢傳瀑好處費746645元。此外,在1997年至2002年間,在大渡口進行城市路燈改造過程中,畢傳瀑將300余萬元的工程發包給了重慶一家照明電器公司。該公司老板事后為表示對畢傳瀑在工程發包中給予的照顧,分5次送給畢傳瀑好處費14萬元。
另據查實,在2002年10月,經畢傳瀑批準,重慶某廣告公司承接了該區的環藝墻制作。工程完工后,該公司還虛增了工程量和單價,后在區建委領取工程款24萬余元。2003年1月,該廣告公司負責人將5萬元送給畢傳瀑。
庭審時,畢傳瀑只承認拿了10多萬的“好處費”。他對第一筆220萬元的受賄指控提出異議,稱當時他“管轄”有一家公司,這筆錢是他們聯手開發贏利所得,不算“受賄”。“那家公司是外地企業,想在重慶攬業務,按規定必須與重慶本地企業合作,于是他們就主動找上門跟我‘管轄’的公司合作。”對其“管轄”的公司,他解釋說,實際是他委托朋友開的公司,他沒有直接入股。而區政府廣場工程項目也是他“管轄”的公司跟別人合作開發的,746645元屬于工程賺的利潤。
對此,公訴人反駁道,如果不是畢傳瀑幫忙,別人根本攬不到這些工程。畢傳瀑利用職務之便,且事后收取“好處費”,大量證據可證明是受賄而不是所謂的做生意的利潤。
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 (記者沈義通訊員五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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