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氣候變化及能源安全
我們重申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我們強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議定書》)是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和合作的主渠道,重申對《公約》和《議定書》的目標、宗旨和原則,尤其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的承諾。我們認識到亞歐會議成員愿在《公約》和《議定書》框架下共同尋求長期多邊的解決辦法,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我們歡迎巴厘行動計劃的有關決定,致力于在2009年底前結束有關談判。
我們強調發達國家應繼續率先行動,采取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減緩承諾,包括進行量化的限排和減排目標,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發展中國家則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采取適合本國國情的減緩行動,這種行動應得到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
我們強調需有一個進行長期合作行動的共同愿景,以確保實現《公約》最終目標,使《公約》得以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我們進一步強調,為使這個共同愿景可信,要求發達國家帶頭承諾有雄心的、具有可比性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減排目標。強調亞歐會議成員應根據《公約》承諾,共同努力提高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我們強調技術、技術合作及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的關鍵作用,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合作與轉讓將為其應對氣候變化創造必要條件。我們支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支持,努力在2009年底丹麥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就目前階段、2012年前及2012年后長期合作行動達成有雄心、有效和全面的一致成果。
我們認識到,能源與氣候變化問題緊密相關,應統籌解決,充分考慮保障能源安全、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和節約能源等問題。
我們重申,能源安全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和各國的可持續發展緊密相關,強調各國應享有充分以及可持續利用能源與資源促進自身發展的權利,同時應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和地區環境保護。
我們呼吁實現能源供應多元化、可持續性和安全性。
我們呼吁各成員努力提高能源節約和使用效率,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開發和使用可再生和清潔能源。
我們強調,能源合作需與國際扶貧合作及環境保護相結合,通過能源扶貧幫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減少貧困、實現可持續發展。
我們對當前國際油價及其變化趨勢表示強烈關注,強調亞歐會議成員應共同努力,對石油市場的穩定性、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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