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汶川抗震救災經驗制度化
10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首次提請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
防震減災法修訂工作于2005年啟動,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立法部門對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進行了梳理,重新充實、完善、修改,修訂草案由49條增加為99條。
●地震預報只能由政府發布
“地震預報的發布,只能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全國性的地震中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及時發布。
●過渡性安置尊重群眾意愿
在總結汶川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經驗的基礎上,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專設一章,加強對過渡性安置相關方面的規定。對地震災區需要進行過渡性安置的受災群眾,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受災群眾意愿,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等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強化救災款物監管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并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為確保救災款物公開透明使用,修訂草案還明確: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分配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定期公布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記者黃慶暢、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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