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有委員追問如何規范國企高管的高薪問題。程貽舉委員認為,企業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業的效益掛鉤,還要和國家的工資水平掛鉤,不能太高(10月25日《新京報》)。
現行國企高管薪酬制度發端于2002年,規定國企高管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不能超過12倍。實踐證明,這一規定已被粗暴地虛置,一些國企高管的薪酬動輒是普通職員的數百倍。企業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業的效益掛鉤,還要和國家的工資水平掛鉤,這顯然是規范國企高管薪酬的良好舉措。
當前,薪酬懸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企業內部,一是企業之間。換言之,不同行業的國企高管,也存在其薪酬標準差距過大的現象。有的壟斷企業,企業高管薪酬即便與企業效益、職工薪酬掛鉤,其薪酬也是天價,這就要求壟斷企業的高管薪酬應與國家的工資水平掛鉤。
同時,規范國企高管的高薪問題還要盯著高管的隱性福利。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說,一些壟斷行業不光是工資高、獎金高,職業福利水平也很高,有的公司光是公積金一個月就可以達到幾千元,而有的國有企業職工可能沒有任何職業福利。
此外,還要明晰的是,一些國企高管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既享受體制內的風光,又享受體制外的好處,既不是純粹的官員,也不是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卻能在官員和職業經理人的角色中各取所需,騰挪轉換,好處盡享。這種情況下給以相對市場化的薪酬是很危險的。
前段時間,世界銀行主計官兼副行長法耶澤爾·喬杜里談到高管薪酬時表示,有些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已經高到了“不道德的程度”,有時從個人對企業貢獻的角度來說,可能不值這些錢。當絕大多數職員為菲薄工資慘淡經營時,當一些職工面臨失業之虞時,那些企業高管如果再執拗地拿天價薪酬,的確有些不道德的意味。因此,我期待高管薪酬與國家工資水平掛鉤,早日成為現實。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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