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月二十六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十六日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全文如下: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本次常委會的安排,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加強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請予審議。
一、依法履行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著對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2003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要求,圍繞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在刑事審判法律監督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依法糾正裁判不公的問題。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體現。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把監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運用抗訴手段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防止冤及無辜、放縱犯罪、罰不當罪。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共對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17104件;檢察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審結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812件。
加大審查力度,及時發現錯誤裁判。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審查工作,實行檢察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工作制度,對認為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訴。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抗訴的,檢察機關依法受理、認真審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時限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及時答復。2003年以來提出抗訴的案件中,采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訴請求1711件。
突出監督重點,強化工作措施。堅持把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案件作為監督重點。對重大、復雜抗訴案件,要求檢察長、副檢察長帶頭辦理,上級檢察院實行掛牌督辦。一些地方設立辦理抗訴案件的專門機構或者辦案組,推動抗訴工作深入開展。在提出抗訴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從原判無罪改判為有罪的547人,從有罪改判為無罪的70人,改變原判刑罰的4258人。
嚴格抗訴標準,注重監督質量和效果。堅持把辦案質量作為生命線,從關鍵環節入手嚴格把關。嚴把抗訴條件關,要求抗訴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確有錯誤,確有抗訴必要;對雖然量刑偏輕但屬于初犯、過失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訴,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把抗訴審查關,要求全面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審判程序,疑難復雜案件提出抗訴前要向上一級檢察院匯報,必要時邀請專家論證;對下級檢察院提出抗訴不當的,依法撤回抗訴。嚴把出庭支持抗訴關,認真制作抗訴文書、準備出庭預案,力求以準確、合法、合理的抗訴理由贏得法院認同。幾年來,刑事抗訴質量不斷提高,2007年撤回抗訴率比2003年下降8個百分點,法院采納抗訴意見率上升10個百分點。
(二)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程序違法的問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各級檢察機關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依法監督糾正審判活動中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共提出糾正意見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糾正26705件次,糾正率從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加強對庭審中程序違法行為的監督。對法庭審理中的違法行為,認為不及時糾正可能會影響公正審判的,依法建議休庭;對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對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依法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明確規定檢察人員出席法庭時應當履行的監督職責。2003年以來,共派員出席第一審法庭2001670次、第二審法庭36977次、再審法庭1116次。
加強對審判活動中侵權行為的監督。認真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依法維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對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響其依法在法庭上陳述意見的;裁判文書未按規定時限送達,影響被告人在法定時限內提起上訴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權利義務等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
加強對審判環節超期羈押的監督。2003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開展了集中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專項工作,共監督糾正超期羈押25181人,其中審判環節超期羈押13057人,一批歷史遺留的久拖不決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下發《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建立了羈押期限預警提示、提前告知、責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糾防超期羈押長效機制。幾年來,檢察機關堅持把落實這一機制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向社會公布超期羈押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推行與看守所信息網絡系統互聯互通,對超期羈押情況定期通報,對超期羈押線索逐件督辦,堅決遏制超期羈押問題反彈。經過各方共同努力,審判環節新發生的超期羈押大幅度減少。
(三)突出抓好對死刑案件審判的法律監督,促進死刑的依法慎重適用。死刑案件人命關天,社會廣泛關注。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死刑案件的辦理和法律監督工作,認真貫徹“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加強和改進對死刑案件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保證死刑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積極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審查和出庭工作。從2006年起,死刑第二審案件逐步實行開庭審理。各省級檢察院通過建立專門機構、健全工作制度、調整辦案力量、加強業務培訓,保證死刑第二審案件審查和出庭工作順利開展,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法律監督:一是認真審查對死刑案件的上訴和抗訴,依法支持正確的抗訴,及時撤回不正確的抗訴,并通過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維護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充分考慮社會治安形勢和人民群眾的反映,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主觀惡性等因素,提出維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見。三是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作為定罪依據的,依法建議發回重審,防止發生冤錯案件。
探索開展對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認真做好審查省級檢察院報送備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訴、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等工作,依法提出監督意見,保證死刑案件質量。
(四)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裁決的監督,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問題。針對一些地方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比較突出的情況,檢察機關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裁決的監督,共對人民法院不當的減刑、假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提出糾正意見1074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2002年以后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進行集中清理和檢查,發現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和決定保外就醫不當以及辦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檢察機關對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并配合人民法院進行糾正。針對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往往發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05年開始,部署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開展對職務犯罪罪犯、涉黑涉惡涉毒罪犯等“九類人員”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監督,取得良好效果。
(五)依法辦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訴案件,維護當事人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堅持首辦責任制和檢察長接待日等制度,積極暢通申訴受理渠道,努力緩解申訴難的問題。2003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組織開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突出問題專項工作,并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多次上訪案件作為重點之一,共立案復查9337件,決定抗訴611件。為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2003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共復查申訴案件2411件,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68件,提出糾正違法意見91件。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注意把強化法律監督與化解矛盾糾紛結合起來,對申訴理由不成立的,耐心細致地做好釋法說理等工作;對申訴人因長期上訪和被害人因無法獲得犯罪分子經濟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積極協調有關方面給予救助,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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