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礦難發生之后,聞風而來真假記者爭先恐后地趕到出事煤礦——不是為了采訪報道,而是去領取煤礦發放的“封口費”,多則上萬元,少則幾千元(10月27日《中國青年報》)。
看過這篇報道之后,我心情倍感沉重。礦難發生了,死者家屬痛斷肝腸,礦主調動智慧破財免災,唯獨肥了那些知道礦難內情的“信息販子”。真假記者一起排隊領“封口費”的丑陋一幕,讓我們看到了最令人痛心的兩大悲哀。
其一,國家法規對礦難的處罰規定,因為在上報與瞞報中存在巨大利益落差,反為另一些人鋪就了財路。礦難死了一個人,上報后礦主要賠家屬至少20萬元,還要接受罰款100萬元,停產整頓還要帶來損失;而瞞報之后,礦主除了正常補給死者家屬,就算再給那些真假記者發些“封口費”,也還是要比上報合算得多。有人據此認為,為什么法規不實行給死者家屬100萬元,而罰款20萬元的規定呢?這樣一來,瞞報的意義豈不是不大了?我不知道這樣的算法是否科學合理,但是目前的法規規定,為瞞報提供較大的“運作”空間,沒有形成“瞞報得不償失”的客觀引導,卻是不容置疑的。
其二,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在嚴酷的環境面前失去了“公”能,給一些人提供了巨大的“私”能空間。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眼睛不能僅僅盯著媒體或記者的“職業操守”,更要看到媒體所面臨的人文環境。當富有責任感的正規媒體屢屢因為曝光礦難而使自己陷入尷尬時;當正規媒體給線人付出的信息費遠低于假記者或以敲詐為目的的真記者時,媒體的“公”能,又怎么能不被現實所擠壓?畢竟,媒體想生存,則先要自保;做新聞需要“狗鼻子”,但也不可能搞無米之炊。當這些條件都無法樂觀時,那些讓法規打折的“排隊領封口費”的現象,又怎么可能避免呢?(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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