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改革發展已進入關鍵時期。這是一個黃金發展期,也是一個矛盾凸顯期。去年我國民告官案有10萬件以上,但勝訴率不足三成。——10月28日《半月談》
長久以來,“民不與官斗”已經成為許多人內心一種篤定的意識。而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要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樸素的司法理念不至于成為空話,就必須允許“民告官”的出現。這實際也是現代民主與法制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當前這個多元化的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博弈。特別是,在公民與公權力之間,也呈現出林林總總的矛盾。一些公權力掠奪民生的現象,說明簡單寄望于權力的自律是行不通的。而通過司法的途徑,來向社會傳遞公平與正義,其實就是現代社會無法繞行的選擇。這意味著,“民告官”這條法治途徑,必須是暢通的,是不能偏離正義的。
從現狀來看,當前“民告官”的勝訴率太低了,尚不足三成。誠然,我們不能因為勝訴率低,就簡單界定這些司法案件存在不公現象。但是,我們卻可以通過分析勝訴率低的原因,來審視當前的司法生態。值得注意的是,報道上說,“民告官”之所以勝訴率低,并不全是因為“刁民無理”。相關律師分析得很清楚——民告官,起訴難;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難告贏;民告官,執行難;民告官,代價大。
由此不難看出,在“民告官”這種博弈中,民與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狀態來進行博弈的。受囿自身的話語權貧弱,在法律平臺上,民處于相對孱弱的境地。“民告官”勝訴率低,說明公民與權力機構之間,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契約關系,權力運行輕易就可以游離于法律制度文本之外,權力的品質倫理仍然很容易淪陷。這一切,恰恰就是“民告官勝訴率低”本身折射的“司法價值”。
每一個公民哪怕是卑微的自由與權利,都應該得到法律的呵護。如果連法律都不能成為公民實現權利的工具,那么,社會公正的堡壘和防線,就很容易失守了。(蘇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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