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受理的首例反壟斷訴訟——律師李方平訴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差別待遇一案繼9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立案后,日前又有新進展。據悉,該案已正式移送北京二中院。
今年8月1日,《反壟斷法》正式實施當日,律師李方平將北京網通告上法庭,以違反《反壟斷法》為由,要求確認網通實行差別待遇的格式合同條款和業務公告違法,并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網通接受其辦理“親情1+”業務的申請,同時索賠1元。
李方平在起訴書中稱,他從1998年6月以來在北京長期工作、生活,是戶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據北京網通《客戶服務合同》第2條的規定,“客戶戶籍所在地或注冊登記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戶應按北京網通要求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或者辦理預付費的業務(服務)”。由于自己沒有北京戶口,其在北京網通報裝固定電話時只能選擇“預付費業務”,而相應的具有北京戶口的北京市民則可辦理“后付費業務”。而“預付費業務”和“后付費業務”在一系列資費優惠活動中則具有相當大的差別。
以2007年5月北京網通推廣的“親情1+”業務為例,其中有許多優惠套餐和可選包,特別是其中帶寬1M、2M的寬帶優惠包月。但是,據李方平介紹,網通在該業務辦理條件中明確限定只限于后付費普通固定電話公眾客戶辦理。這就使得像李方平這樣的預付費用戶無法獲得網通所宣稱的“月租歸零、得通話時長、獲增值服務、合賬交費”等諸多優惠。
2008年6月,北京網通又推出“親情1+”升級產品,增加了家庭網關、網絡沖印及溫馨同號等新內容,但預付費業務用戶仍無法享受該服務。
據李方平介紹,類似將預付費用戶和后付費用戶區別對待的業務類型在北京網通比比皆是,李方平在起訴書中即列舉了8項之多。
李方平認為北京網通憑借其在北京地區絕對的壟斷地位,對預付費用戶實施差別待遇,其做法違背了公平、等價、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同時也符合《反壟斷法》第17條第6款規定的壟斷行為,即“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李方平將北京網通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網通實行差別待遇的格式合同條款和業務公告違法,并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網通接受其辦理“親情1+”業務的申請,并賠償1元。
9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布受理此案。案件審理中,法官再次詢問李方平起訴的案由,最終李方平明確表示提起本次訴訟的案由是壟斷糾紛,所依據的法律是《反壟斷法》。根據北京高院今年6月3日下發的《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涉及壟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終,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北京高院《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第2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朝陽法院將該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院審理。(作者: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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