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變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公費療養,那么貪污受賄就沒有了后顧之憂,誰還來做廉潔的官員呢?
安徽省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時拿工資,直到10月30日記者將此事通報給該縣有關部門,這位貪官的工資才被叫停(詳見今日本報A11版)。
貪官在服刑期間繼續領工資,給人的印象是,他不僅沒有因為犯罪行為受到懲罰,反而因此獲得了獎勵——他在保留原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國家又給了他一份待遇,即承擔了他的全部食宿費用。如果我們就是這樣懲罰貪官的話,恐怕貪官只會越懲罰越多吧?
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的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韓國文的解釋也煞是有趣,他說“誤發工資有客觀原因,就是曹曉明出事以后正值縣領導換屆,此事被人淡忘。”忘了貪官被判刑,卻偏偏沒有忘記給他發工資——韓主任此解未免有辱社會公眾的智商。
其實,韓主任和潛山縣的領導也不必為此難為情,因為貪官在獄中一邊服刑一邊領工資的事情并非孤例,比如湖北省秭歸縣原郵電局長李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從被羈押起至判刑之后25個月內,仍在單位領得工資2.6萬余元……諸如此類的事情被曝光后,有關官員總是能夠輕松找到“客觀原因”,什么沒有及時通報呀,什么中間環節出了漏洞呀,但讓人感到不解的是,盡管出現疏漏的原因千奇百怪,但結果卻總是對服刑貪官有利,貪官的運氣真是好得驚人。
在更多的真相被調查清楚之前,筆者無意對服刑貪官照領工資的具體原因作更多的揣測,而只想指出一點,即這種現象意味著貪官犯罪的合法化——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變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公費療養。如果在貪污受賄的時候沒有后顧之憂,那為什么要做一個廉潔的官員呢?
要根治這種現象,治標的辦法是嚴格的問責制,比如韓主任要不要澄清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的責任?要不要引咎辭職?而治本的辦法則應該是從制度層面解決好權力的來源與監督的問題,使社會公眾能夠真正地行使這些權力——也許對少數官員來說,貪官落馬會讓他們生出一種物傷其類的傷感,但公眾卻決不會有這種廉價的感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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