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金制度與召回制度"沖突"
2008年11月03日 10:57 來源: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的十倍賠償金制度實際上與召回制度相沖突!10月2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梁慧星提出。
記者看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梁慧星分析說,該規定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只要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需要造成損害,除賠償價款損失以外,還需要支付十倍賠償金。這一規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會與草案規定的召回制度發生沖突。
根據草案第五十一條規定,凡是發現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經營者要主動召回,沒有主動召回的,主管機關可以責令召回。“召回就是無條件的退貨退款!绷夯坌沁M一步說,在有“十倍賠償金”規定的前提下,如果有經營者召回,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消費者就不會配合退貨退款,而會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這實際上就把召回制度架空了。
“這當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也對法律的執行不利!绷夯坌钦f,癥結在于“十倍賠償金”規定的構成要件少了一項,即“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果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只需退貨退款,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倍賠償;如果造成了人身損害,消費者除可要求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要求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宋識徑)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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