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時“拿”工資,直到10月30日記者將此事通報該縣有關部門,這位貪官的工資才被叫停。(11月2日《新安晚報》)
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的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韓國文的解釋煞是有趣:“曹曉明出事以后正值縣領導換屆,此事被人淡忘。”忘了貪官被判刑,卻偏偏沒有忘記給他發工資———韓主任此解未免有辱社會公眾的智商。再退一步說,如果韓主任所言確實是實情,那就更糟了:貪官“出事”如此迅速地被“淡忘”,換屆后的領導又從哪里汲取教訓,如何避免重蹈覆轍呢?
其實,韓主任和潛山縣的領導也不必為此難為情,因為貪官在獄中一邊服刑一邊領工資的事情并非孤例:比如湖北秭歸縣原郵電局長李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從被羈押起至判刑之后25個月內,仍在單位領得工資2.6萬余元;重慶渝北某中學原校長傅兵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也仍由其家屬替其領工資……而諸如此類的事情被曝光后,有關官員總是能夠輕松找到“客觀原因”。讓人感到不解的是,盡管出現疏漏的原因千奇百怪,但結果卻總是對服刑貪官有利,貪官的運氣真是好得驚人。
筆者無意對此事的具體原因作更多的揣測,而只想指出一點,即這種現象無疑意味著貪官犯罪的合法化———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變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公費療養”。貪官服刑繼續領工資,不僅沒有受到懲罰,反而因此獲得了“獎勵”———他在保留原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國家又給了他一份待遇,即承擔了他的全部食宿費用。這也從一個特殊的角度,解釋了官員腐敗的現象為什么如此難以治理———如果在貪污受賄的時候沒有后顧之憂,那為什么要做一個廉潔的官員呢?
要根治這種現象,治標的辦法是嚴格的問責制,比如韓主任要不要澄清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的責任?要不要引咎辭職?而治本的辦法則應該是從制度層面解決好權力的來源與監督的問題,使社會公眾能夠真正地行使這些權利———也許對官員來說,貪官落馬會讓他們油然而生一種物傷其類的傷感,但公眾卻決不會有這種廉價的感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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