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5日電 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文指出,中國每年這樣高頻率地查處和嚴懲貪官,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它既說明了中國當前腐敗現象的嚴重性,也說明了中國對腐敗分子的嚴懲態度。文章強調,反腐敗不能只割韭菜不挖根。預防比打擊更低成本、更主動,也更有效。
文章指出,在反腐敗方面,面對社會轉型所帶來的腐敗現象洶涌,對其采取嚴懲政策可以說是合理的反應。但社會轉型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不著眼預防從各個層面推進制度建設,則反腐敗的代價太大,而效果卻不樂觀。
文章說,許多被嚴懲的腐敗分子雖然從事后揭露出來的貪污受賄數字看,大得驚人,仿佛十惡不赦,但他們卻并不是從一開始就這樣壞的,有的甚至原來還是反腐敗的積極主張者,但一到某些高風險的崗位,就很快變壞,短期內墮落得讓人驚訝。
文章提出一連串問題:為什么某些行業、領域會成為腐敗的重災區,一揪就是一窩、一串,形成所謂的窩案、串案,這難道不能讓我們反省現行的監督制度和運作機制么?為什么一個單位的腐敗分子會前腐后繼,前任剛被嚴懲甚至殺頭,后任又很快腐敗,這難道不能讓我們檢討對刑罰威懾力的過分迷信么?為什么腐敗分子能帶“病”提拔,一路暢通,而等到發現了他/她的犯罪行為時,已成無可挽救的天文數字,如果能早些發現、早些遏止,不是對國家和他/她本人都好么?
文章指出,這太多的為什么,歸結到一點就是我們的反腐敗不能只割韭菜不挖根。預防比打擊更低成本、更主動,也更有效。而預防本身又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多個層次、多個角度去下功夫:通過打擊腐敗分子和實行各種先進性教育固然是預防的一種手段,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更重要;完善刑法等打擊腐敗分子的銳利法律武器當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如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但完善作為刑法防線的其他基礎性法律更重要(如制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法》)。
文章稱,目前國家有多個預防腐敗的專門機關(如國家預防腐敗局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機構)和監督機構(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在中央層面分別歸屬不同的領導分管,如何形成合力,建立高效權威的反腐防腐機構,需要研究。還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等相繼頒發了許多反腐防腐的規范性文件,如何在整合的基礎上上升到法律層面,使之更正式、更規范、更透明,也是提高其權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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