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6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5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全文如下:
全民健身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發展全民健身事業,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體系。
第四條 全民健身實行政府領導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支持、公民積極參與的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加強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或授權機構(以下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對青少年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全民健身活動給予特別保障。
第八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
第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全民健身事業,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第十條 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科學、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國家定期舉辦全國群眾性體育比賽,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舉辦本行政區域內的群眾性體育比賽。
群眾性體育比賽應當突出大眾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學性。
第十三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
各級人民政府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健身宣傳、教育和活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條件積極參與。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并免費提供健身指導服務。鼓勵其他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和推動轄區內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保障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
學校應當與家庭、社區合作,組織青少年開展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和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列入工作計劃,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體育鍛煉等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單位運動會,或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八條 提倡建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企業、健身活動站點等各種類型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依法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全民健身場所或全民健身活動中設置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有與所開展活動涉及體育項目相適應的健身場所;
(二)使用的體育器材和設備符合相應國家標準;
(三)有符合條件的指導、救助等人員;
(四)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經審核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獲得前款規定的批準文件。
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并公布。
第二十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組織開展涉及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的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健身活動參加者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章 場地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統一要求,制定全民健身設施規劃,促進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加強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各類健身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質量規范。國家對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并列入相關評價體系。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同步建設配套健身設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公眾進行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場地、器材等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不需要專人管理、維護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普及性和便民性的原則,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健身活動項目設置的指導意見。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指導意見,適時調整健身活動項目的設置。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寒暑假和節假日將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還可以在其他非教學時間將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將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學校,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開放信息。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的情況列入學校體育工作考核指標。
第三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學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可以依法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收取費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學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時間、范圍和成本支出等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章 保障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經費作為專項支出列入本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留歸體育部門使用的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發展全民健身事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指導健身活動,并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相應技術等級稱號。
第三十三條 在全民健身場所或全民健身活動中從事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健身指導、救助等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相應職業資格鑒定,取得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向社會公布國民體質狀況,發布研究報告,并將監測結果納入社會統計指標。
國家提倡公民自愿進行體質測定,了解體質狀況,科學評價鍛煉效果。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全民健身現狀調查制度,定期對全國全民健身活動的現狀進行調查、分析,并將研究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國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有計劃、有組織地施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廣科學的健身方法。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媒體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健身知識。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設,為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個人及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全民健身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民族、民間優秀傳統體育項目的國際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全民健身場所或全民健身活動中設置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全民健身場所在提供健身服務過程中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將不符合條件的情況及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布,并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全民健身場所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實施體育課教學的;
(二)未開展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的;
(三)未保障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的;
(四)未在寒暑假和節假日將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于發展全民健身事業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全民健身場所或全民健身活動承辦者聘用未取得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國家規定的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同步建設配套健身設施的;
(二)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未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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