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目前已經與30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并且參加了不少含有引渡條款的多邊國際公約,但是,我國與多數歐美國家尚未建立雙邊引渡條約關系,而這些國家往往正是罪犯外逃的目的地和躲藏地,其中一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在引渡合作問題上持“條約前置主義”的態度,即把存在雙邊引渡條約作為向請求國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條件。由于我國尚未與它們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也不存在從美國、加拿大或英國向我國引渡逃犯的先例,以至于我國一些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隱藏在那里難以引渡遣返。筆者認為,我們既不能滿足于已有的雙邊引渡合作關系,也不能僅僅等待與更多的國家尤其是歐美國家締結引渡條約,而是必須努力探尋引渡的替代措施,千方百計地解決在無雙邊引渡條約可循或者無穩定的引渡合作關系的情況下如何實現對外逃罪犯的遣返問題。
-引渡的常規替代措施
所謂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在引渡合作遇到法律障礙或困難的情況下所采用的、可據以實現將逃犯遣返目的的手段。一般來說,引渡的替代措施主要表現為移民法替代措施、刑事法替代措施和勸說外逃人員自愿回國。由于上述三種替代措施都是在有關國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適用的,并且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可和采納,因而屬于“引渡的常規替代措施”。
關于移民法替代措施。即一國如果不可能通過引渡合作將逃犯緝拿回國,往往可以通過吊銷有關人員的合法旅行證件、證明有關人員犯有嚴重罪行等手段,設法使該人不能在躲藏地國家獲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或者剝奪已獲得的居留地位,從而達到將其遣返回國的目的。
關于刑事法替代措施。即對于某些攜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國與逃犯發現地國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礙尚無法開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則可以考慮向該外國執法和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關犯罪的證據材料,促請并支持配合該國主管機關以洗錢犯罪、違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當地對其實行拘捕、開展刑事追訴活動并且追繳被非法轉移到當地的犯罪所得,從而改變該人的法律地位,剝奪他的居留資格,截斷他的經濟來源,創造將其遞解回國的條件,或者營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環境。
關于勸說外逃者自愿回國。即設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種方式和途徑對外逃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愿回國投案。“勸返”往往能夠收到一舉三得的效果。對于辦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機關來說,勸返的成功意味著追逃目的的實現;對于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外國逃犯自愿回國接受審判有助于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序而需花費的資源;對于面臨圍追堵截的外逃人員來說,如果國內法律在苦海深處和光明岸邊之間為他們架設一座“黃金橋”,無疑將是件幸事。
-引渡的非常規替代措施
相對于常規替代措施,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某些“非常規替代措施”,即:某些可據以繞過引渡的法律障礙或困難進而實現將在逃人員境外捉拿歸案之目的的手段,但它們的采用卻可能有損于相關國家的法制或主權,因而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不正當的或者有爭議的。目前一些國家尤其是美國使用比較多的非常規替代措施一是綁架,即:采用綁架的手段將在逃人員緝捕回國;二是誘騙:將犯罪嫌疑人引誘到誘騙國境內、國際公;蛘邍H空域,然后由該國執法機關直接將其逮捕歸案,或者將犯罪嫌疑人引誘到某一與犯罪隱藏地國家有著良好引渡合作關系的第三國,并從那里實現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者以其他方式實行遣返。
在一個主權國家領域內,任何外國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均不得未經該主權國家的批準擅自開展自己的活動;否則,將觸犯國家司法主權這條高壓線。即使是對于負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外國執法機關未經批準的跨國拘捕活動也同樣可觸犯所在地國家刑事法律的非法拘禁罪或綁架罪。
誘騙不像綁架那樣表現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而是采用計謀引誘當事人自愿走向預先設置好的陷阱。但跨國誘騙外國公民的做法很容易觸犯國家主權這條高壓線。當某個中國公民(尤其是貪官)為逃避國內的刑事追訴而躲藏在外國,并且該外國因某些法律障礙或困難又不與我國開展引渡合作時,我國執法機關是否可以采用誘騙的方式引誘其至某一區域或者國家,以便能夠對該逃犯實行直接的捉捕或者能夠對該逃犯啟動引渡或遣返程序,這個問題值得探討。
-檢察機關在境外追逃中的作用
引渡和遣返逃犯涉及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的限制和保護問題,因而,這方面的國際合作一般都由各國司法機關來負責和把關,其中檢察機關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國檢察機關在國際引渡合作中的職責大多體現在對被通緝的外國逃犯采取拘捕措施,以及對外國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中。
在許多國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集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于一身,對于外國的引渡請求,它們既有權代表政府進行行政審查,又有權直接參與在法院開展的司法審查程序。以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的引渡制度為例,可以說,檢察機關在國內引渡審查程序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對于外國向俄羅斯政府提出的引渡請求,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或者副總檢察長代表政府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引渡的決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引渡制度中,對外國引渡請求的司法審查通常是由被請求國法院進行,而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一般由被請求國檢察機關啟動,檢察機關實際上是作為請求國的代表向法院提出并支持引渡請求。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引渡制度中,雖然法院可以自主地根據外國的引渡請求開展相關的司法審查程序,但檢察機關也往往有權派出檢察官參加法院關于引渡案件的庭審活動,發表支持引渡請求的意見,并且可以為引渡請求方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以幫助其實現自己的引渡請求。
-加強境外追逃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并且結合我國檢察機關的境外追逃工作,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境外追逃工作: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民主與法制,樹立良好的法治形象,為發展和深化中外刑事司法合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二是要講究合作策略,注重互惠原則,讓有關國家比較深切地體會到與我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對維護自身利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是要積極探索引渡的替代措施,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移民法手段或者刑事法手段將逃犯在外國緝捕歸案,并創造將其遣返回國的條件。四是要認真分析移民法遣返措施的特點和利弊,揚長避短,采用正確的策略最大程度地發揮其效能。五是要在采取追逃措施的同時注意調查和追繳被非法轉移到外國的資產,切斷在逃人員在國外的非法經濟來源和資助。六是要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大力開展“勸返”工作,為鼓勵在逃人員自愿回國受審制定較為寬大的刑事政策。七是充分發揮其職能優勢,通過對在逃人員的審查批捕和證據把關工作全面介入境外追逃案件。八是要充分利用中外檢察機關之間的業務對口聯系以及各種其他途徑,推進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開展。九是注重為外國的引渡請求提供協助和支持,夯實引渡合作的互惠基礎。十是要改善和加強我國檢察機關在境外追逃中的技術條件和裝備,形成有效遏止腐敗犯罪外逃現象的防范和處置能力。
(作者黃風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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