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曾經震驚婁底并引起公安部和湖南省公安廳高度重視的婁底市整頓客運市場辦、婁星廣場系列爆炸案在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0000元。
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南婁底婁星廣場等系列爆炸案于2007年12月15日告破并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陳建。2008年1月15日,經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陳建因涉嫌爆炸罪被警方依法執行逮捕。6月19日,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建犯爆炸罪,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建原系湖南漣邵礦務局恩口煤礦工人,在煤礦工作期間先后從事過掘進、采煤、通風等工作,對爆破技術有所了解。1995年恩口煤礦關閉破產,陳建在得到一次性補償后解除勞動關系。1997年,被告人陳建即開始用二輪摩托車在婁底市城區從事非法載客營運活動。因陳建的非法營運活動被婁底市整頓客運市場辦公室多次查處,被告人陳建對此心生怨恨,遂自制了一枚定時炸彈,并于2005年11月8日下午2時許,將炸彈安放在市整頓客運市場辦公室處罰組辦公用房(市物資局辦公樓三樓)的窗臺上,啟動定時引爆裝置后即離去。約30分鐘后,炸彈的電雷管被引爆,二筒膠質炸藥因失效沒有爆炸。致當時前來辦事的龔某的右耳被炸成輕微傷,并致辦公室窗戶玻璃被炸碎。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陳建因繼續從事二輪摩托車非法載客營運而被婁底市整頓客運市場辦查處,二輪摩托車被扣押,致陳建更加憎恨客運整頓辦。8月17日,被告人陳建購買黑火藥、鋼管、定時器等器材,再次制作了兩枚定時炸彈。次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陳建用塑料袋子提著一個已啟動引爆裝置的自制定時炸彈來到婁底市客運管理處二樓,并趁人不備將炸彈放到該單位二大隊大隊長辦公室進門處的沙發上,然后走到客運管理處臨街對面的馬路邊等待炸彈爆炸。二十分鐘后,因該炸彈被人及時發現并報警,陳建發現有警車開進了客運管理處機關院內,便迅速離開現場回到自己在婁底市育才路民營市場的租房內,后經公安機關排爆專家現場發現,陳建所投放的這個炸彈系因定時器金屬片接觸不良才未引爆。
當天晚上8時許,被告人陳建提著另一枚定時炸彈從其租住房出來向婁底火車站方向走。當其經過婁星廣場時,看到很多市民在廣場休閑娛樂,聯想到自己的處境,其心境很不平衡,遂決定用炸彈炸在廣場休閑的人,以此來報復社會。于是,被告人陳建即提著那枚定時炸彈來到婁星廣場東南角的綠化叢邊緣條石上坐下,并趁機把炸彈放到附近的綠化叢邊上,將炸彈的導線連接上,將炸彈的定時器啟動后即離開現場。不久,被告人陳建投放在婁星廣場的定時炸彈爆炸,當時在廣場休閑的市民普遍受到極度驚嚇,爆炸點附近的一些廣場設施被損壞,正在該處休閑的羅某左手被炸傷,致其左前臂及腕部毀損傷,左上臂爆炸傷并異物存留,左上臂部橈神經挫傷,左肱骨不完全性骨折,診治后形成左上肢前臂遠端缺失(即左手掌完全缺失)。經鑒定,羅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構成五級殘。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為泄怨恨,多次采取爆炸的方式報復行政執法機關和社會,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并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爆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且其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作者: 魏學鋒 曾文彬 嚴文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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