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1984年4月,因為作品合作而引發(fā)的電影故事片《十六號病房》編劇署名之爭,在雙方“筆墨官司”糾纏了八九個月之后,上海電影制片廠文學部編輯姜思慎以侵犯著作權之訴,將小說《遺忘在病床上的日記》的原著作者喬雪竹告上了法庭。該案成為我國建國以來首例著作權糾紛案,一時引起了中外輿論的高度關注。
11月7日,在江蘇高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江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三十年大事記之際,當年該案的審判長、曾任江蘇高院民庭庭長的劉天弼為記者講述了這起曾驚動多位中央高層領導的典型案件背后諸多鮮為人知的故事。
筆墨官司的背后
“從事審判工作這么多年,像這樣牽涉面廣,對立法有著重大影響的案件屈指可數,這個案子的影響太大了!”當年風華正茂的審判長劉天弼,如今已是74歲的古稀老人。說起20多年前的點點滴滴,他仍顯得神情激動。
劉天弼回憶說,這個案子說影響大,一是指案件到法院之前,因為雙方的矛盾公開到了各大媒體。引起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十六號病房》獲得了當年文化部優(yōu)秀影片評獎中的優(yōu)秀故事片二等獎。但這部獲獎影片的送審稿時還是兩個人的名字,放映時的片頭字幕卻只署了喬雪竹一個人的名字。此后雙方發(fā)生糾紛后,各自發(fā)表相互攻擊的文章達50多篇,喬雪竹甚至還舉行了新聞答辯會,媒體也發(fā)表了或支持、或同情的文章。
“當時許多省市的報刊雜志,也根據自己的判斷和傾向,分別轉載了一些文章,即使是姜思慎來到法院要求司法裁定之后,愈演愈烈的‘筆墨官司’絲毫沒有消退的趨勢,有意無意地給人民法院的審理施加了影響和壓力!
劉天弼透露說,影響大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雙方的糾紛驚動了很多中央領導。喬雪竹的信除了引起電影局、文化部重視之外,胡耀邦辦公室還將她的信轉給電影局要他們報處理結果。后來江蘇高院受理案件后,習仲勛副總理還打電話給時任江蘇省委書記的韓培信同志,要他關心此案的審理。而姜思慎則寫信給了全國人大常委袁雪芬,請她轉報彭真委員長。全國人大辦公廳將信轉文化部,并抄送給了江蘇高院,要求報送處理結果。此外,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主要領導也親自關心。
“筆墨官司”的確難以“斷案”,雙方爭議也難以通過一般的行政途徑予以平息。
1984年4月26日,姜思慎向喬雪竹的戶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正式提起訴訟。
受理案件一波三折
幾經周折,在江蘇高院民三庭法官顧韜的幫助下,記者見到了已經塵封20多年的該案[84]民初字第292號調解書。
雖然僅僅一頁半紙,主文才445個字,但卻是我國著作權審判史上的“開篇”之作。
“它承載著太多的歷史!”劉天弼感嘆地說,現在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各方面規(guī)定十分詳盡,而當時則是難題。
“當時《民法通則》還沒有頒布,更沒有著作權法作為參照,而且我們的確沒有任何審判經驗啊!”劉天弼回憶說。沒有實體法規(guī)定,當時只有憲法第四十七條有著這樣的表述: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的權益,并沒有具體到哪些權利,怎么保護。
在此后的幾個月時間里,雙方在輿論界的爭斗并沒有因為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而“休兵”。相反,在一些主流媒體上不斷出現一些根本不符合事實的虛假報道。
“此外,鼓樓區(qū)法院在案件調查中也顯得困難重重,受到了很多干擾!眲⑻戾稣f,此后,案件被報送南京中級法院,并于9月9日報送到了江蘇省高級法院,最終江蘇省高級法院依照民訴法(試行)34條相關規(guī)定于10月12日正式決定受理。
受理后,江蘇高院組建了自1953年建省以來的第一個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并配備了兩名書記員。
六個月調查五天調解
據了解,合議庭法官在當時交通和通訊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分別去了上海、北京、長春、安徽等地調查取證。此外還組織專家對原著小說《遺忘在病床上的日記》、及由喬雪竹執(zhí)筆的電影文學劇本第一稿、由姜思慎執(zhí)筆的第二稿、喬雪竹執(zhí)筆的第三稿以及長春電影制片廠完成本《十六號病房》劇本共5個本子進行了對比。
劉天弼說,大量證據證明他們有著合作的具體行動,雖然是口頭協議,但對合作作品的性質大家的認識還是十分一致的。
1985年4月15日,在法庭最終找雙方協商調解的5天后,雙方達成了5點調解協議:確認了電影劇本《十六號病房》的改編存在著“以喬雪竹為主的喬雪竹、姜思慎合作關系,著作權應歸兩人所有”的事實。對稿費和獎金2160元,除去原著費648元外,余款按喬雪竹得60%、姜思慎得40%的比例分配,喬雪竹得907元,姜思慎得605元;還規(guī)定“今后影片再拷備、劇本再發(fā)表,應以兩人共同署名”并且達成了“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就這一糾紛發(fā)表違反本協議條款和精神的言論”。
案件成功調解后,合議庭很快向有關領導機關、案件涉及的相關部門作了匯報和通告,并且將處理結果通知了各大媒體,由于采取措施及時,輿論界對此案的爭論得到了平息,至此,這一建國以來首起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劉天弼說,從“馬錫五審判方式”到現在的中央強調“和諧社會”建設,調解始終是我國一項司法傳統(tǒng)。幾十年來的民事審判指導思想從“調解為主”到“著重調解”,妥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減少訟累,是一條原則精神。
1990年9月我國頒布了第一部《著作權法》,該案關于合作作品的相關經驗得到了正式的法律確認。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版的《當代中國審判工作》在其中的“嚴格區(qū)分合作作品與個人作品的界限”一節(jié)里,也將該案的審判過程進行了較為詳細地闡述。
2003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建院50年紀念文集《輝煌的歷程》中,此案也作為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的標志性案件之一加以收錄。(本報記者 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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