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交了"贊助費"絕不會善罷甘休,他們很可能會要求特別的治安服務,一旦發生礦難,還會要求公安機關幫自己隱瞞,甚至動用公權力對付礦工家屬。
11月9日《三秦都市報》報道,在陜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領導的倡導下,11月8日上午,在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侖鎮的神東賓館,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來參加座談會的70余煤老板現場收取“贊助費”300余萬元。
或許是陜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多少還有點恥辱感,所以他們才在內蒙古自治區開這個會,而且會場沒有懸掛任何標語,參加會議的公安干警也不允許穿警服。不過,這些都掩飾不了大柳塔公安分局的“三宗罪”。
在法治社會,“稅收法定”是一項基本原則,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向公民收取的所有稅收,都必須經過人大的同意,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只有這樣,政府收稅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大柳塔公安分局私自向煤老板收取贊助費,顯然是在濫用權力,這是“第一宗罪”。
大柳塔分局魏局長說,“刑事案件的頻發,使公安機關并不寬裕的經費更加緊張。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原則,倡導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這個說法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卻經不起推敲。這是因為,首先,所謂“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的原則不能亂用——公民向政府納稅,已經向政府購買了公共服務,保障社會治安穩定本來就是公安部門的職責;其次,“刑事案件的頻發,使公安機關并不寬裕的經費更加緊張”即便屬實,公安機關也應當爭取政府撥款,而不能擅自向煤老板收費,這事實上是讓他們“重復納稅”。這是“第二宗罪”。
大柳塔公安分局的“第三宗罪”是,向煤老板額外收取“贊助費”,破壞了執法公正。所謂“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煤老板交了“贊助費”絕不會善罷甘休,他們很可能會要求特別的治安服務,一旦發生礦難,還會要求公安機關幫自己隱瞞,甚至動用公權力對付礦工家屬。
由此可見,這筆“贊助費”將公安機關與煤老板捆綁在一臺利益戰車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面對大柳塔公安分局犯下的“三宗罪”,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如果視而不見,那就是對人民群眾的瀆職與犯罪。(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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