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權量”影響職務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處長作為相對較低級別官員,并不具有決策權。李春雷分析說,他們只是決策后的具體執行者,簽字決策權在司局長甚至更高級別的官員手里,但作為上情下達的中間層,處長拿出的意見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權力在處長這個政策的執行者這里,發生了變異,成為一部分處級干部以權謀私、貪污腐敗、權力尋租的絕佳手段。
“沒有好處不辦事,好處不夠難辦事。部門的權力成為了個人‘生財之道’的工具。”李春雷說。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樣是處級干部,但職務犯罪的多少與處級干部所處的部門“含權量”大小有很密切的關系。
據統計,從2003年至2006年,全國檢察系統查處的職務犯罪中,國有大型企業公司的領導干部達到52000余人,行政機關領導干部43000余人,國有事業單位22000余人。
“交通、財政、規劃等要害部門的‘權力’很大,但實際上卻分解在幾個關鍵處室中,具體權力又落到了幾個人手里,一個處長的一句話就可能涉及成千上萬的資金和項目。”李春雷說,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大的問題,他們的意見就會被采納,權力就名正言順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車”。
倪集華認為,處長們長期在一個部門或者一個領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動,沒有一把手變化頻繁,這也是他們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原因之一。
“比如財務部門的處長,領域專業,一般人看不出門道。而處長又長期不動,深諳其中門道,貪污腐敗起來,就更難發現。”倪集華說。
犯罪手段狡猾、反偵查能力強是這個群體又一大特點。據介紹,他們一般會遵循這樣幾個“潛規則”:受賄沒有發票不拿、第三者在場不拿、笨重扎眼的東西不拿。
“前年,北京檢察系統查處了一個規劃部門的處級干部。因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老板謀了利,老板打算直接贈送一套房子,這個處長怕‘燒手’,不敢要。”李春雷說,后來,該房地產開盤促銷,當天第一個拿到號的可以享受50%的折扣。通過這樣的手段,這位處長神不知鬼不覺地拿到了想要的利益。
須變形式監督為實質監督
在龐大的官員序列中,處長是一個數量眾多的群體。如果任由“處長現象”愈演愈烈,對于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將是巨大的束縛和阻礙。
“處級領導腐敗是一種結構性腐敗,其根源在于體制內部的某種失調,窩案與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李春雷說,清除腐敗要靠法律嚴懲,也要靠制度建設。
李春雷認為,窩案與串案,從空間和時間兩方面看,使我們看到腐敗絕非個別的零星現象,甚至也不能簡單歸咎于少數官員的道德敗壞,實質上是目前這種權力結構下產生的一種權力腐敗。
有專家指出,目前,“現官不如現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讓“現管們”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上級領導過于宏觀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釋的可篩選性,給處長們留下了很大“欺上瞞下”的空間。
“權力監督力量不足是‘處長現象’存在乃至擴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李春雷舉例說,我國早在1995年就實行了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但最終因為申報內容完全不公開而收效甚微。
“當前,我們有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督,也有檢察機關的監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處長腐敗現象”,最重要的還是要變形式監督為實質監督。將上述的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結合在一起,用群眾“雪亮的眼睛”去發現腐敗的蹤跡。
除此之外,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防止貪官外逃機制等制度建設,對于克服“處長腐敗現象”同樣重要。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倪集華說,反腐敗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蒼蠅”。建立有效的行政決策負責機制以及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權,切斷“公權”與“私利”的內在聯系,對于遏制處級干部貪污腐敗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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