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對原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陳彩興涉嫌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彩興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對其已退繳的贓款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時任溫州市安監局局長的陳彩興在為一家安全評價公司申請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出謀劃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以方便與照顧。2005年10月末,陳彩興收受該公司現金人民幣5萬。 同年12月,陳彩興“支持”該公司成功獲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后,又收受好又多超市”銀聯卡1張(金額3 000元)。
2005年陳彩興又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申請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許可證等方面給予照顧和幫助,之后又先后收受他人現金和好又多銀行卡(合計3.5萬元)。
2006年到2008年間,溫州市龍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錢某為感謝時任市安監局局長即被告人陳彩興在工作上的“支持”、“關照”,先后三次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陳彩興“好又多超市”銀聯卡各1張(每張金額3 000元,合計9 000元),陳彩興均予以收受。
被告人陳彩興因本案被關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盜竊(數額巨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彩興在擔任市安監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彩興歸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故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相關意見,均予以采納。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 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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