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官員楊湘洪滯法不歸,近期報道和議論一波接一波。人們的興趣點一是為何讓他順利開溜了,二是楊湘洪究竟干下什么見不得人的事,三是能否將其勸返回國。其實,目前唯一能得出的可靠結論是,楊湘洪根本不適合擔任公職。
楊湘洪滯法不歸,據說是“有人告他”。我們并未掌握他違法犯罪的確切證據,“疑罪”從無,所以要讓楊湘洪繼續做官。在這個邏輯前提下,溫州市委派出工作組赴法,欲勸其回國,近日已無功而返。
要勸返楊湘洪,就要問問他愿不愿意回國。有關部門保證他回國后好像“什么事情都沒發生”,繼續擔任黨內外原職。最近還有一位人士建議,如果尚未掌握楊湘洪的犯罪事實,可從黨紀政紀角度勸返,承諾回來后可以繼續擔任原來職務,或調任相應職務,僅作批評,不作處分。
邏輯恰恰在這里斷裂,給楊湘洪保留官職實則很不合邏輯。普通公民出國旅游,還不能擅自離開。而楊湘洪作為官方代表團率團主官,在國外找個借口消失得無影無蹤,這本身就違反了外事紀律。跑到外國去向組織遞交辭呈,這本身就不正常。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背景下,這樣的官員已辜負人民托付之重,必須讓他下臺。
或許有人覺得,對楊湘洪暫不作結論,有利于勸返。而勸返一位滯外官員,無論是對于保全政府體面,還是作為反腐敗策略,都是必要的。有檢察機關人士說,勸返相比引渡,步驟簡單,成本低廉。把滯外官員勸回來,他就處于我們的掌控中,如果他沒有問題,就讓他繼續做官;如果將來發現問題,也可以采取措施。
這實在是低估了滯外官員的智力,誤解了一個正常成年人的理智水平和責任能力。一名官員瞅準出訪機會,找個借口溜之大吉,想必是經過了精心策劃,選擇往往是“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往往也是最后一招。一個人可以在街頭徘徊,甚至可以在婚姻上反悔,但他不可以在公共政治中出爾反爾。他必須走好每個步驟,并承擔相應后果。
一名官員,既然已跨出滯外這一步,實際上他已沒有回頭路。誘之以“利”,保證讓他回國之后繼續做官,這高估了官位對于某些“成功人士”的重要性。在國內,當官自然“前途無量”。但如果有了錢,可以到國外“發展”,官位就可能黯然失色。滯外算一種“自我暴露”,選擇暴露后再返回,簡直是自投羅網。
如果一名官員,一會兒滯外不歸,一會兒慨然歸來,把自己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不僅讓政府尷尬,也讓自己難堪。政治生活不排斥情感,有時候政治人物也會有情緒波動、失言失態,但整個人必須建基于理性之上。唯其如此,官員才是公眾可以預測和可信任的。一名不理性的官員,政府干嗎非讓他當官不可?人民憑什么選他做官?
我們應當選擇的,只能是訴諸法律。(楊于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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