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將在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方面帶來的深刻影響。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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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將在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方面帶來的深刻影響。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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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基本上處于“被動應付”或者說“被動對付”,并采取保險做法,寧愿不公開,也不冒險犯錯。如此一來,申請信息公開難,就不難理解了
信息公開訴訟案,本身就像“燙手山芋”,加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明確,就很容易“撞”上不立案、不支持原告要求公開的理由。訴訟難也就不足為奇
除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此間“真相戰勝謊言,真情感動世界”,離不開信息的公開透明。
5月以來,政府信息公開,在一系列突發事件中得分。上海襲警案、貴州甕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等等,都讓人們感受到了政府依法及時公開信息的態度。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進展,也有不足。根據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記者采訪中發現,條例實施半年,最需要下大力、迫切解決的,正是依申請公開工作。
有人形象地總結,申請信息公開有道“玻璃門”,看著讓你申請,往往一申請就碰“壁”。
申請難
●渠道不暢
●拖延時間甚至不理不睬
●“不存在”、“保密”成擋箭牌
申請難,在條例實施后第一個工作日就有顯現。湖南省汝城縣的黃由儉、鄧柏松等5位市民,向縣政府提出“原縣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的調查報告”的申請,遭到了當場拒絕:“該調查報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見,只是供領導參考使用的,政府調查報告不屬信息公開的范圍。”
申請有多難,深圳的吳先生有體會。他與另外兩人組成團隊,通過電郵、傳真或信函,不停地向財政部等十多個部委,以及廣州等十幾個城市發出申請,申請公開2008年度部門預算。而到目前,只有深圳市和衛生部向他們提供了相關資料,而他們得到最多的,是客氣的拒絕、不理不睬,甚至是白眼。
在北京,三位教授向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數額、流向等信息。對“投資中的貸款總額、1993年至今的收費流向”等信息,行政機關以“不存在”為由未予公開。
拖延時間、不理不睬,或以“不存在”、“保密”為推脫外,申請難還表現在申請渠道不暢通。有的地方只受理通過互聯網和信函方式提出的公開申請,不當面接受。有的地方按部門設置受理窗口,可一般老百姓弄不清到哪里申請,被推來推去。
訴訟更難
●立案難
●舉證責任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人們對此寄予了厚望,甚至有學者認為,通過訴訟可以“倒逼”政府信息公開。
然而現實是,因信息公開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起彼伏,可立案的并不多,勝訟更是屈指可數。有人提出:這是政府加大主動公開信息力度的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林鴻潮認為,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確實比以前強了很多,大多數訴訟也是有理有據的,問題的關鍵在于,信息公開訴訟同樣遭遇“玻璃門”。
從媒體報道看,湖南省汝城縣5位退休老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后,52天內得不到法院立案與否的答復,最后不得不向省高級法院起訴。
北京的朱福祥訴訟第一次被拒后,按照海淀區法院要求,補充事實重新起訴,但7天立案期限過去,未收到回復。陳育華將北京市公安局起訴到東城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機關公開與養狗費用有關的信息。法院答復不能受理,建議找財政部門咨詢。
立案難,擋住維權之路。即使立案,舉證同樣困難。林鴻潮對政府信息公開訴訟長期關注,他分析舉證事項通常包括: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申請人是否符合公開條件、信息是否存在、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如何證明等。所有這些,如果都讓原告去舉證,無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他以信息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問題為例解釋,原告要證明信息存在,必須要有被告的配合,否則無法完成。原因在于,對行政機關不利的、或者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都可以此為由來終結任何相關的申請和訴訟。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證明“信息不存在”。
難在哪里
●行政機關準備仍不充分
●法律規定不明確
●有的受案法院謹小慎微
申請難,訴訟也不易。到底卡在哪?
從行政機關來看,信息公開尤其是依申請公開的準備工作仍不充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政府官員不大愿意公開信息,有觀念上的慣性。
條例從頒布到實施,預留了一年的準備期。客觀地講,從準備期到實施半年,各級政府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信息公開工作是一項全新的、龐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別是觀念的轉變。
據了解,目前行政機關自身對信息公開的困惑主要有三:一是信息公開范圍界定較難,對會議紀要、部門預算、研究報告等無文號信息是否公開把握不準;二是處理公開與保密關系難度較大;三是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因此,一些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基本上處于“被動應付”或者說“被動對付”,并采取保險做法,寧愿不公開,也不冒險犯錯。如此一來,申請信息公開難,就不難理解了。
哪些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公開或者必須公開,這一問題同樣困惑著司法機關。此外,還有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所有這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都較籠統,所以法院接到這類案件很難把握區分,受案法院一般都是謹小慎微。
信息公開訴訟案,本身就像“燙手山芋”,加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明確,很容易就“撞”上不立案、不支持原告要求公開的理由。訴訟難也就不足為奇。
思考與對策
●領導重視是關鍵
●民眾意識待提高
●機構機制要配套
●司法解釋盡快出臺
對條例的內容所知無幾,甚至信口開河;對上、對平級負責,沒有對下服務的觀念;讓你知道就告訴你,不讓你知道你別爭……這些舉動和觀念,目前仍存在于一些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身上。有關專家建言,領導要真正把信息公開工作放在打造“陽光政府”、“服務政府”的高度來認識。只有領導真正重視,人手、經費才有保障,也才能影響并帶動所屬工作人員,認真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從目前起訴的信息公開案件看,絕大多數是法律人士提出的,一般老百姓還不是十分了解這個條例。有的老百姓遇到信息公開問題,不去申請,或不相信申請,而是通過信訪等渠道去表達訴求,或者是托關系找熟人。這樣一來,對信息公開需求的原動力不足,缺乏持久深入的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的腳步就不會太快。
根據條例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但地方的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并指定相關工作機構。這樣一來,一些地方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設置比較散亂,有的在政府辦,有的在糾風辦,有的在法制辦,有的在信息中心,造成管理機制不順。很多地方存在有機構無專職人員的問題,有的地方是臨時抽調或兼職人員,很難滿足現實需要。因此,有人建議,對各省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對這項工作給予實實在在的保障。
什么可以公開,什么不能公開,這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眼里都是一個問題,這也成為一些政府部門不公開信息的保護傘。有人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出臺一些配套的實施細則,使條例更具操作性。同時,法院必須直面信息公開訴訟案件,主動解決政府信息不公開的司法困境。否則,因公眾追求“透明”、“公正”的最后屏障缺失,條例就有可能慢慢成為一紙空文。 (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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