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方式太簡單、太粗暴、太業余”,這是眾多行政法專家對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辦工作人員導致“摩的”車主李國超死亡事件,給出的最為直接的評價。
據了解,11月10日下午,李國超的家屬已經接受了寶安區政府預先墊付的20萬元,先行處理死者善后事宜,隨后再就有關責任及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的處理方案。目前,李國超的遺體已經火化,事件基本平息。
不少行政法專家認為,事件雖然已經處理完畢,但對事件所暴露出的問題的思考才剛剛開始。
街道辦事處沒有道路執法權
據了解,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辦為清理非法營運車輛而在轄區內設立了檢查點,一輛無牌照載人的摩托車加速沖過攔車點,行至石巖街道寶石東路前方的一處紅綠燈路口時,車主李國超又掉頭沿該路由東往西行駛回來。街道辦工作人員賴某見狀便翻過中間護欄進行攔阻。在李國超未停車的情況下,賴某用手中的對講機砸向李國超頭部,致使李國超駕駛的摩托車失控,撞上路邊的燈柱不治身亡。
“街道辦事處沒有道路執法權,它只是政府的派出機構,只有協助執法的職能。”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教授楊小軍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記者查閱了1993年1月25日起施行的《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發現,這一規定對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權限做了十條規定,其中并沒有明文規定街道辦事處有道路執法權。
“從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賴某的行為看,就不是執法人員的職業表現,交警、城管、路政執法人員都不會做出拿對講機砸人這么‘傻’的動作!睏钚≤娬f,這一事件暴露出街道辦工作人員的素質、理念、工作方法需要改進,在與老百姓生存密切相關的執法中,執法人員要禁用強制性手段,以免激化矛盾。
行政法專家肖鳳城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行政執法權有兩種,一種是職務行為執法,如工商執法;一種是授權委托執法。委托執法的機構要對被委托執法機構的行為負完全責任。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辦如果本身不具備設“卡”的資格,就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授權,如果無授權,其設“卡”行為就是違法的。即使政府授權街道辦事處設“卡”檢查,政府也有責任向辦事處的人員說明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
群眾圍堵顯露“投訴”渠道不暢
據了解,李國超死亡后,其家屬誤以為設“卡”查車是深圳警方組織的,于是召集了很多人聚集到石巖交警中隊,引發大量人員圍觀。之后,少數不法人員扔石頭并掀翻警車。
“圍堵警察、破壞警用設施,是暴力行為,李國超的家屬帶頭圍堵交警中隊的行為不妥當,即便是交警在執法中有問題,群眾也應該采取舉報、投訴、復議、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不應采用這種不正規的渠道表達訴求!毙P城解釋,在這一事件中,石巖交警中隊的表現就非常職業,他們并沒有因為被誤解就氣急敗壞,而是一直保持高度克制,做解釋疏導工作。
但是,群眾的圍堵行為也說明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群眾訴求的渠道不暢。肖鳳城認為,街道辦事處或交警如果設計了面對危機事件、警民沖突的投訴機制,讓他們發表意見,提出自己的主張,很多沖突是可以避免的。
據報道,事件發生后有群眾說,即使有投訴渠道,解決問題也很慢。人死了,家屬才敢敞開鬧,鬧事解決問題快。
對此,肖鳳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投訴機制如果常態化、有效化,群眾還是歡迎走合法、正規的投訴渠道的,群眾的反應只能說明群眾表達意見的渠道還沒有制度化,仍然處于需要完善的改進階段。
有專家認為,群眾的合理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值得反思。近期在一些地方接連出現的“出租車罷運”就是一例,倘若是體制機制“失靈”而導致群眾訴而無果,就應該加以改革和完善;倘若源自一些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而推諉扯皮,就需要明確職責;倘若因為一些干部作風官僚,對待群眾態度冷漠,甚至阻礙群眾進一步反映問題,就必須嚴厲問責。
設“獨立調查委員會機制”以顯公平
那么,今后再出現與民眾關系密切的沖突事件時應該如何應對呢?
“我建議,最好由第三方主導組織一個調查組,成員可由多方人士構成,包括相關的民眾代表。調查組對事件的前因后果進行調查后,找出問題所在,在平衡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結論,然后上報政府。”肖鳳城說。
肖鳳城認為,如果發生一些群眾情緒激烈的事件,全部由政府出面處理,對那些涉及與政府部門利益相關的問題,群眾很容易產生政府會“胳膊肘往里拐”的看法,影響處理結果的公正性,所以應該通過設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辦法,既可以解決民眾的疑惑心理,也可以維護政府公正的形象。“而且,這種調查委員會比政府主導的聽證會更能彰顯公正,取信于民!毙P城說。(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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