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廳級官員受賄案一審 分別被判13年和12年
2008年11月12日 13:06 來源: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重慶市九龍坡區原區長黃云(正廳級)受賄232萬余元案、重慶市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斌(正廳級)受賄163萬余元案,經該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起訴后,今天(10日)上午先后在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云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沒收全部個人所得贓款;被告人王斌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全部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查明,從1997年至2008年,黃云利用職務便利為10多名地產商和政府公務人員謀求經濟利益或協調親屬工作調動,收受賄賂合計232萬余元。
從1993年至2008年3月,王斌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重慶協信控股集團董事長吳某等人贈送的現金、房屋等物品,共計折合人民幣163萬余元。
對于黃、王二人庭審中分別提出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法庭認為因二人均是在有關部門已掌握其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依法不予認定。同時,鑒于二人案發后坦白認罪態度好,并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記者沈義 通訊員彭靜 譚樹)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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