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機(J)”、“染色機(K)”、“染色機(L)”、“染色機(M)”和“染色機(N)”,究竟是五項外觀設計專利,還是因與相鄰的兩個外觀設計相似而被宣告無效?
這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一打就是3年,作為專利申請人———科萬商標投資有限公司嘗過勝果,吃過敗仗,但糾紛依舊沒有定論。
今天上午9點,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知識產權庭的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這起復雜疑難的專利糾紛案。
禍起第二次“染色機”專利申請
2002年7月,科萬商標投資有限公司成功申請到“染色機(A)”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一個月后,科萬公司又于8月6日分別申請了名稱為“染色機(J)”、“染色機(K)”、“染色機(L)”、“染色機(M)”、“染色機(N)”的外觀設計專利,五項專利均被授予了外觀設計專利權。
科萬公司原以為已將六項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納入“囊中”,誰知,偏偏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佛山市順德區信達染整機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針對上述五項專利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信達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而科萬公司對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六項專利,違背了禁止重復授權的原則。
專利復審委依法組成了合議組針對上述五件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合案審理。在口頭審理中,合議組針對上述五項專利詢問科萬公司。由于上述五項專利均處于無效宣告程序,在上述五項專利被認定相同或相近似導致重復授權有可能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選擇放棄其中一項或多項專利。科萬公司明確聲明不放棄任何一項專利權。
2005年12月12日,專利復審委作出了審查決定,認為窗口數量相近的外觀設計專利相互近似,在專利權人未選擇放棄本專利或對比專利的情況下,宣告本專利無效,最終第二次“染色機”五項專利申請全部被宣告無效。
走上訴訟之路一審科萬公司吃敗仗
眼看著到手的五項專利瞬間成了泡影,科萬公司決定訴諸法律,奪回專利權。
2006年2月16日,科萬公司以專利復審委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對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只是指相同的外觀設計,而不包括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外觀設計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經過審理,北京一中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審查指南》中規定了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這一規定是完全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科萬公司關于同樣的外觀設計只是指相同的外觀設計的主張,是對專利法的曲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告知了科萬公司可能存在重復授權的有關專利的范圍,允許科萬公司進行選擇,并給予了科萬公司充分的時間進行選擇。在此情況下,科萬公司對其所擁有的專利權所面臨的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是清楚的,但科萬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仍堅持不放棄,最后導致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科萬公司自行承擔。
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復審委的決定。
二審“峰回路轉”科萬公司奪回專利權
對于痛失的五項專利權,科萬公司仍不甘心,于2006年8月11日,上訴至北京高院。科萬公司的理由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樣的外觀設計中“同樣”應指“相同”不包括“相近似”;本專利與對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北京高院經過審理認為,科萬公司依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同一日對相同產品的五項相近似設計申請了五項外觀設計專利。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又依據細則十三條第一款認為它們構成重復授權,并宣告它們全部無效,這一做法顯失公平。
北京高院進一步指出,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沒有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即應當予以保護。
記者了解到,在實踐中,申請人一方面為了擴大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防止他人仿冒其外觀設計,另一方面為適應不同消費者的需求,提高其競爭優勢,往往在同一日就相同產品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北京高院認為,這種做法不為法律所禁止,也未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創新和進步的立法本意,應當予以認可。
北京高院還指出,對于《審查指南》“同樣的外觀設計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規定,在同一主體于同一日申請多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情況下,上述規定明顯與專利法及其細則的立法本意不符。此時,“同樣的外觀設計”僅應解釋為外觀設計相同,而不應包括相近似的情況。
北京高院作出了維持五項專利權有效的終審判決。
官司打到最高法爭論焦點:是否包括“相似”
盡管一審二審雙方各有勝負,但五項專利權能否最終花落科萬公司,最高法院的審判結果至關重要。
在今天的庭審中,專利復審委認為,爭議關聯專利共有六件,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其中一件有效,宣告其他五件無效,適當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利益。
專利復審委還稱,根據專利法第九條與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可以看出并沒有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區別是否為同一申請人同一日申請。專利法第九條和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二者分別從不同的情況出發對禁止重復授權進行了規定。二者均使用的是同一法律術語“同樣的發明創造”。
無論是否為同一申請人也無論是否為同一日申請,只要有兩項以上同樣的發明創造存在,就會出現權利的沖突。由于避免重復授權的法律并不區分申請人以及申請時間,那么,在對法條中法律術語的解釋也應當遵循相同的原則。
科萬公司則稱,專利復審委作出五項專利申請全部宣告無效的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在法庭上,盡管雙方辯論激烈,但圍繞的焦點主要在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是否包括相似的發明創造。
庭審進行了整整一上午,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的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王永昌在庭審后告訴記者,近些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專利權案件呈平穩增長的趨勢,大約每年在4000件左右。在專利權案件中,侵權的案件占絕大多數,并且侵權的標的額大幅增加,有的個案達到幾千萬甚至幾個億。
專利權案件的分布也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案件本身的難度越來越大,涉及的法律知識和科技專業知識也越來越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同時本案的最終審判結果,對于如何認定單元結構數量增減這樣的外觀設計的近似性問題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記者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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