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澄邁縣人民檢察院駐老城經濟開發區檢察室、福山檢察室和瓊海市人民檢察院駐中原檢察室、長坡檢察室等四個檢察室正式揭牌。由省級檢察院推動的在鄉鎮派駐檢察室,在全國尚屬首創。
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馬勇霞等有關領導先后為澄邁縣人民檢察院駐老城經濟開發區檢察室、福山檢察室和瓊海市人民檢察院駐中原檢察室揭牌。
派駐檢察室的工作職責范圍主要是:依法受理駐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公民檢舉、控告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發生在駐區的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偵查;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被監管人員的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等。
省檢察機關緣何設立鄉鎮檢察室
11月13日,4個在廣大農民看來“很新鮮”的機構——鄉鎮檢察室,分別在我省澄邁、瓊海兩地掛牌。
省檢察機關設立鄉鎮檢察室背后有何深意?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面對記者發問,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勇霞先給記者舉了一個案例。
2007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縣檢察院在農村調查中發現:原南叉鄉民政助理員王某于2000年12月在辦理發放民房改造補貼金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了73戶村民民房改造補貼金14350元。
雖然該案的涉案金額每戶僅有100元、150元、200元不等,但侵害的是農村群眾的切身利益,損害的是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該案被嚴肅查辦,腐敗分子被繩之以法,當檢察官把這些錢退回村民手中時,村民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后的歡呼雀躍,是檢察官們始料不及的。
這不禁使檢察官們陷入深思,為什么這樣一個小案子會隱藏7年之久?在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檢察機關應如何定位,充分發揮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作用?
“在廣大農村,農村群眾最需要的是什么?是公平正義。反映最強烈的是什么?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馬勇霞說。
今年4月,省人民檢察院專門組織了檢察機關服務海南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專題調研活動。
調研發現,廣大農村群眾有“六盼”:盼農村社會治安好,生活生產有安全感;盼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特別是侵害民生問題的違法犯罪;盼能送法下鄉,提供法律服務;盼能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主持公道;盼基層組織執法司法公正,伸張正義;盼能暢通訴求渠道,方便群眾舉報、控告、申訴。
針對上述問題,我省檢察機關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做了很多積極有效的工作。僅今年1至9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發生在農村地區的刑事案件1103件1730人,占批捕刑事案件總數的32.5%、34.2%;深入查辦涉農貪污賄賂犯罪、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共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51件72人,人數占立案總人數的32%,有力地維護了我省農村的和諧穩定。
然而,這些舉措,與農村群眾的現實需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檢察機關在鄉鎮沒有機構,缺乏“觸角”和“陣地”,難以及時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需求和期待。
馬勇霞告訴記者,我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農村設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有自己的基層“陣地”,確保了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對農村的影響和輻射,能夠更為經常性、制度化的對農村問題進行關注。而檢察機關缺乏類似的機構。
結合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省檢察院黨組提出:基層檢察院的工作重心要下移到廣大農村。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在海南調研時,充分肯定了海南擬試點設立鄉鎮檢察室的舉措。(本報記者 陳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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