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刑訊逼供屢有發生,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遏制刑訊逼供的措施和方法。
一、對遏制刑訊逼供的措施方法的分析與評價
關于發生刑訊逼供的原因,有專家學者提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法思想的原因。執法人員受封建思想的不良影響,法治觀念淡漠,特權思想嚴重,將刑訊逼供作為打擊犯罪的“合法”手段。二是執法能力的原因。一些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低下,偵查能力和司法資源有限,為了“破案”,特別是在“命案必破”的壓力下,不得不依靠刑訊取得口供。三是法律制度的原因。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的不完整性、偵訊合一及偵押合一體制的缺陷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徹底性、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缺失性、律師行使辯護權的滯后性,等等。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上的設計,乃長遠的治本之策。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從制度設計到制度實現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況且,某些制度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屬于事后的救濟方法,這種制度安排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刑訊逼供發生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鏟除刑訊逼供發生的條件,并不具有在實踐中阻斷刑訊逼供的必然性。
筆者認為,實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押分離制度,是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訊逼供的有效方法和制度保障。然而,要想在短時間內全面實現三項制度,還面臨著諸多障礙。特別是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和犯罪嫌疑人的偵押分離制度的實現,首先需要修改現行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這樣大規模的法律制度的修改,絕非短期之內可以實現。
那么,在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有沒有可行而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的良方呢?
二、物質隔離:使偵犯雙方保持不能接觸的空間距離
犯罪學領域有一種預防犯罪方法叫“條件預防”,即當沒有辦法消除人的犯罪欲望時,采取從制度上、技術上減少可能犯罪的機會,使人的犯罪行為不能得逞或者難以得逞。如為了防止小偷入室盜竊,給居室安裝牢固的防盜門窗;考慮到竊賊常常夜間作案,采取加強城市照明的方法;因為竊賊總是想盜竊現金,就鼓勵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費。這正是所謂的“防賊心不如防賊手”。
基于條件預防的理論啟示,筆者認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框架和司法資源條件下,最現實、最有效的方法是采取物質隔離的技術手段,從空間上絕對隔離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雙方的身體接觸,使偵查訊問人員不能刑訊逼供。
這一技術手段的具體設計是:在專門的提訊場所內,將被訊問的犯罪嫌疑人羈押在一個專門的提訊室內,由看守所警務人員押解,將提訊室鎖門關閉。偵查人員在提訊室門(鐵柵欄門)外訊問,偵查訊問人員與被訊問的犯罪嫌疑人保持足夠的物理空間,使二者不能發生身體上的物理接觸。為了更穩妥起見,提訊室可以設計為前后兩個門,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由不同的門進出。同時,如果輔以看守所警務人員或者檢察機關駐所檢察人員的監視器閉路監視,并規定最長的提訊時間,則可以更大程度地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這一看似最簡單的方法,也許就是最有效、最簡便易行的方法。這一方法有以下優點:
一是限制了偵查人員提訊犯罪嫌疑人時的物理距離,使二者不能發生身體的接觸。當前,偵查人員提訊犯罪嫌疑人時,大多數做不到從空間上予以物理隔離,如由偵查人員自行從看守所押解犯罪嫌疑人至提訊室,在提訊室內偵查人員可以任意接觸犯罪嫌疑人;受條件限制,有些單位甚至就在偵查人員的辦公室內訊問犯罪嫌疑人。目前這種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在物理空間上為刑訊逼供的發生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二是無需更改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如前所述,無論是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確立與完善,還是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的確立,都需要有一個長期的立法確認過程。而實行訊問的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雙方的物理隔離方法,則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律規則,不存在法律上和體制上的障礙,僅需對提訊場所進行簡單地設計改造,就可以付諸實行。
三是技術要求低、成本低,可操作性強。與同步錄音錄像的方法相比,該方法不需要購買價值不菲的錄音錄像設備,不需要持續購買大量的錄音錄像帶、光盤,不需要專門的錄音錄像技術人員(當然,遏制刑訊逼供并不是實行同步錄音錄像的唯一功能)。所需要的成本,僅僅是在原提訊室內增加一道鐵柵欄門。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配置閉路監視設備,供看守所警務人員或檢察駐所人員監視。即便如此,監視設備的成本也大大低于錄音錄像的成本。
可能影響該措施的最大障礙,是看守機關有可能因與偵查機關的“共同利益”而“開門放水”,從而發生刑訊逼供。為了克服這一缺陷,最好的方法當然是改革當前的偵押行政管理結構,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中分離出來,使之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從而使看守所的羈押工作不再受制于公安機關。然而,這一方法的實現依賴于現行法律制度的改革,短時間內難以實現。
三、制度保障:羈押機關的連帶責任與檢察機關的監督措施
在偵押合一的羈押體制改革之前,如何才能保障用物理隔離方法遏制刑訊逼供的有效性呢?在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并考慮可行性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兩個建議。
一是對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發生的刑訊逼供案件,可以考慮追究羈押機關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其法律依據是,依照《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專門機關,必須“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那么,一旦在看守所發生了刑訊逼供,就意味著看守所沒有履行好保障人犯合法權益的職責義務,看守所理應負有相應的責任。根據刑訊逼供的后果,重者可以依照刑法追究相關看守責任人員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輕者可以依照行政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如此,則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強看守所警察履行職責的責任心,防范其受到偵查部門的干擾,保障物質隔離措施的有效性。
二是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閉路監視設備等途徑,監控偵查人員的訊問過程。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障看守所內被羈押人犯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駐所檢察的基本要求。為了增強物質隔離措施的有效性,應當允許檢察機關通過閉路監視設備的方式,監督偵查人員在提訊室內的訊問過程,防止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的發生。
(作者:李繼華 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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