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4時,哈市政府新聞辦召開“10.11”案件新聞發布會,就案件辦理的有關情況和近期網上及市民關注的問題做出通報。哈爾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盧洪喜參加,發布會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李兵主持。
“10.11”案件第五次新聞發布會情況通報
11月6日下午,哈爾濱市政府新聞辦召開“10.11”案件新聞發布會時,“10.11”案件尸體解剖專家組代表已經將死者林松嶺尸體解剖鑒定結論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布。11月1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案件辦理的有關情況和近期網上及市民關注的問題做出通報。
一、兩名涉案民警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齊新(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力男(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涉嫌故意傷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檢察機關于2008年11月14日批準對兩人依法實施逮捕,現羈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楊森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楊森(男,22歲,無業)在糖果酒吧內緩臺將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后打傷,致李鑫宇左眼眶內壁兩處骨折,王金剛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楊森的行為導致了事態的擴大。
10月31日,經省公安廳法鑒中心鑒定,兩名民警均為輕傷。11月6日,專案組對兩名民警的傷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再次進行損傷鑒定,結論與省公安廳法鑒中心的鑒定結論完全一致。
犯罪嫌疑人楊森的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于11月14日對楊森批準逮捕并依法執行,現羈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調查中還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森曾于2006年7月2日因毆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務罪,被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2日23時許,被告人楊森酒后駕車經過哈爾濱市南崗區文化街109路公共汽車終點站時,與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相刮后,二人發生口角,動力交警隊交警劉守壯前來處理該交通事故,楊森不配合交警工作,用拳頭將劉守壯打傷,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劉磊及文化街派出所民警玉良在趕到現場處理該案件時,被告人楊森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將民警打傷。經驗傷,劉守壯系頭外傷、頭面部軟組織挫傷、右眼鈍挫傷,劉磊系右肘部軟組織挫破傷,玉良系左下肢外傷、左下腹軟組織挫傷,被告人楊森被當場捕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森以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提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懲處。
2006年8月1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森以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森系在校大學生,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雙方已和解,對被告人楊森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森犯妨害公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關于另外四名民警的法律責任問題。
根據現場監控錄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目擊證人證言,沒有證據證明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欒奡、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鋒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專案組經與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溝通同意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四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四、關于本案的管轄權,目前網上有文章說死者家屬提出,要求此案由公安部或外省公安機關辦理,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回避只適用于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并不適用于辦案單位與部門。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案發當天,死者家屬強烈要求此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辦理,據此,省公安廳指定我局立案管轄,因此,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規定對此案立案偵查,而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市公安局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堅持依法、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辦理此案,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問題。因此,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的提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關于死者家屬目前提出要查閱尸檢報告全部內容的問題。
尸檢的有關情況,我們已經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社會公布,除了辦案單位通過省公安廳邀請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4名權威法醫專家,還有死者家屬指定的3名法醫專家參加尸體解剖工作,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主任法醫師符國平見證了尸體解剖現場的全過程。死者家屬及其律師也見證了尸檢的全過程。尸檢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尸檢結果是實事求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目前,我們已經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將尸檢結論告知了死者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本案目前尚處在偵查階段,尚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包括律師、親友等在內的辯護人,不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技術性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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