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龍事件的終審結(jié)果和一審判決相比,對周正龍的罪名認定和量刑幅度都沒有變,只是將實體刑改判為緩刑,這就意味著在辦理一系列法定手續(xù)后,周正龍就可走出看守所,獲得有限的自由。安康中院解釋稱,這是考慮到周正龍認罪態(tài)度好。
或許有人會對安康中院的判決表示質(zhì)疑,在他們看來,周正龍此前以假虎照“興風作亂”,又是擾亂辦公秩序,又是讓政府蒙羞,又是以“人頭”應對打虎派人士的挑戰(zhàn),甚至還以司法起訴威脅其他正義人士,活脫脫一派“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給社會帶來較大危害,不投入監(jiān)牢不足以懲戒他。
這種質(zhì)疑有一定道理,我也希望周正龍能被關押一段時間,一來可以讓他知道行騙的后果,二來可以懲前毖后。不過結(jié)合本案事實并依照法治思想來看,判周正龍緩刑,效果應該會更好。盡管此前周正龍對記者和公眾保持很強硬的口吻,但自從政府動了真格將他抓進大牢后,他還是迅速承認照片為假,并交代了造假的基本過程。在這次庭審中,他又多次承認自己錯了、請求輕判。這些,都適用于法律的緩刑規(guī)定。
就本案社會根源來說,“正龍拍虎”鬧劇的首要原因不是周正龍的錯,而是有關管理部門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習慣。在有關部門的不良心態(tài)和此后一系列弄虛作假行為的誘導乃至縱容下,陜西不出周正龍,也會出王正龍、賈正龍之流。趨利避害是人的生物本能,在利益誘惑尤其是政府利益的不正當誘導下,再考慮到政府的刻意袒護,有人敢于欺世盜名并獲取利益,是再正常不過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周正龍首先也是受害者。
法治原則下的刑法理念則告訴我們,對刑罰的運用不應只停留于過去的“報復刑主義”,而應當綜合考慮刑罰的社會效應,對犯罪人的刑罰還應考慮刑罰后的系列社會后果。主張將周正龍重判或者關起來的人,多半出于一片正直之心。他們疾惡如仇,看不慣周正龍這種小人之舉,但這一心態(tài)也有濃厚的報復刑色彩。
周正龍有罪,但畢竟事出有因。在虎照為假這一真相大白之后,周正龍已從過去的硬嘴轉(zhuǎn)變到今天的認錯。對他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又使他獲得緩刑,這體現(xiàn)了高超的刑事司法技巧——既能讓全社會明白事理,也能讓周正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還能教育社會。
反之,如果執(zhí)意將周正龍關上幾年,雖然從刑法上并無太多不當,但這樣就會讓很多人更加懷疑這次判決是否為有關方面丟卒保帥、讓周正龍?zhí)孀铩P塘P的公正性和社會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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